原股东索要库存原材料被驳回
2023年11月,张某与韩某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合同》,将自已独资的公司100%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给韩某。双方顺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和资产交接后,2024年2月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2200万元总转让款中545万余元为股权转让费,其余1654万余元作为资本注入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然而短短两个月后,张某却诉至法院,认为公司仓库内价值56万余元的原材料归原股东自己所有,要求以折价款形式予以支付。这笔钱究竟该不该支付?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原材料是否已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案涉《公司整体转让合同》为概括性转让协议,涵盖公司全部财产及债务。《补充协议》亦明确了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中除了包含股权转让费,剩余对价作为资产注入,用于偿还公司收购前的债务。案涉原材料应当包含在《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所涉的公司财产中,原告未能举证原材料未计入转让款,亦未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约定,与交易惯例及合同整体约定相悖。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56万余元折价款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