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让行纠纷升级上门理论酿肢体冲突

2025-12-25 16:10:25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李雅婷)邻里相处,本应以和为贵,然而却时常因为一些小事引发冲突,从“有理”变成了“无理”。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恶语相向引发矛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据悉,2023年,李某驾驶小车回家,经过某酒店门口路段时遇到在两车道中间骑着踏板摩托车同向行驶的陈某,两次按喇叭提示让行。某靠边让行后,李某驱车停下,责备几句陈某后驾车离开。陈某回到小区时,发现与李某同住一个小区,遂回家后与丈夫一起前往李某家理论。

  后来,陈某的母亲邓某与李某的妻子谢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劝开。现场人员报警后,派出所警察进行了处理。事发后,经法医鉴定,谢某因外伤致颜面部软组织擦伤,邓某因外伤致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右侧面部挫伤等。2024年,李某要求陈某向其赔偿损失共计15000余元,陈某就赔偿责任划分比例责任提出异议,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划分问题。该案系李某与陈某为车辆让行发生口角而发生冲突,并未给双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伤害)。而陈某带其家属再去找李某家里理论,该行为继而引发了后续肢体冲突。虽然陈某在与谢某发生纠纷时受到了伤害,但陈某在其丈夫劝开后,又对邓某进行殴打,导致邓某受伤,陈某对邓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本案主要责任;邓某在其女儿谢某与陈某发生纠纷刚被劝开后,明知陈某情绪尚未平复却用手指着其再次进行责骂,导致陈某殴打邓某造成自身伤害,邓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本案次要责任。

  法院根据事发原因、过程、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陈某承担本案70%的责任,赔偿邓某3000余元,邓某承担本案30%的责任,剩余损失自行承担。
声明: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1234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