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原法院诉前调解化纠纷促履行
原告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签订《EPS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AEPS保温板(大板)、AEPS保温板(外墙板)等货物,合同单价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以送货单据为准,且明确了付款、开票的时间节点。履约过程中,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拖欠货款3.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向三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法官通过诉讼服务平台、短信等电子方式,向原、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与原、被告“背靠背”沟通,向被告释明违约后果、诉讼成本及对企业信用的影响;向原告了解诉求底线与调解意愿。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被告意识到履约义务,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之后,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到庭,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当庭结案。
从原告起诉到当庭撤诉,整个过程未进入冗长的庭审程序,通过多元送达与柔性调解,实现了“纠纷化解于诉前、义务履行于庭前”,让双方企业避免了后续诉讼的时间、精力消耗,真正减少了诉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