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中院护航创新获赠特制瓷板
据了解,2014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以授权书方式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授权。2021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与刘某共同投资设立景德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同年被告北京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与案外人签订订购合同销售涉案作品复制品。
原告某陶瓷集团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未经授权的涉案作品复制品,侵害其专有使用权,不仅损害某陶瓷集团的经济利益,也对涉案作品复制品的质量和著作权人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陶瓷集团经济损失122100元。北京某公司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面对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抽丝剥茧,厘清著作权人向某陶瓷集团及第三方景德镇某公司授权的情况,综合认定北京某公司侵犯了某陶瓷集团的专有使用权,应就侵权造成的损失金额向某陶瓷集团进行赔偿。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块特殊的瓷板,既是肯定与鼓励,更是鞭策与责任。它承载着陶瓷企业和创作者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殷切期望。景德镇市法院将以此为动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努力让每一项创新成果都得到有力保护,让每一份原创匠心都能在瓷都热土上安心绽放,为景德镇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