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诉前调解高效化解合同纠纷
何某与高某系劳务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何某于2022年至2023年给高某提供劳务,期间产生劳务费共计2万余元,高某向何某支付了1.5万元,剩余6000余元一直未给付。何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旬邑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进行先行调解的可能,随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被告高某由于工作原因不在旬邑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选择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高某表示对于剩余劳务费金额有异议,并且对于原告何某提供的劳务质量也表达了不满。
法官一方面安抚高某的情绪消除高某的对立情绪,向高某释明拒不履行劳务报酬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向何某说明被告的经济状况,引导其给予高某合理缓冲时间。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何某愿意在剩余劳务费上做出让步,高某当即一次性向何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劳务费。至此,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