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从道德理想到立法保障的文明进阶
回望历史,在儒家伦理主导的传统中国社会,“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理想,催生了宗族互助、邻里相济、慈善义举等民间善行,点亮了扶危济困的人性光辉。然而,道德驱动的救助模式的脆弱性也显而易见,对个体道德自觉和士绅经济实力的过度依赖,必然限制救助的覆盖面和持续性,而受助者身处“施舍与感恩”的关系格局,也极易陷入人格尊严的矮化。与此同时,儒家“民本”“仁政”观念所倡导的官方济贫,诸如以丰补歉、储粮度荒的仓廒制度等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众困境,但附庸于统治者意志的仁政微光,既会被“吏缘为奸,出纳不公”的吏治腐败所消蚀,亦会因“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困局而熄灭,更难免羁绊于控制社会而非造福民生的施政出发点,异化为“施恩者的权力游戏”。
如果说道德理想是社会救助的精神原点,那么立法保障则是社会救助的制度跨越。这一历史变迁的动因在于,随着社会风险的日趋复杂化,个体困境已不仅关乎其自身生存,也是牵涉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的公共议题。而法律的深度介入,既促成了救助行为从道德自律走向法制他律、从随机善举走向稳定制度的质变,更重构了社会救助的深层逻辑:救助,不仅是倡导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的国家责任;接受救助,并非寄托于施舍恩赐,而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这种颠覆性的观念变革,正是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已进入审议程序的社会救助法草案,堪称道德理想跃向制度构建的范本。以国家法律形式展开的系统性总结和拓展,将扭转既有制度资源立法位阶低、政策碎片化的现状,并在更高层次塑造以国家责任、公民权利为基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助推其更加成熟和定型。具体而言,草案扩大了救助范围,确立了分层分类救助机制,应救尽救、精准救助的制度导向,将覆盖多元化的救助需求;草案设计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共享、主动发现等机制,不仅将确保救助更加便民及时,亦将促动救助从消极的“人找政策”转向积极的“政策找人”;草案将就业救助纳入专项救助之列,倡导社会力量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不仅彰显了融合“输血”与“造血”、兼顾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的救助新思维,亦标志着从生存权到发展权的权利递进……相较于道德型救助的种种短板,草案的诸多制度设计,生动体现了法治型救助的制度韧性和价值超越。
社会救助法草案的又一亮点是设置专章,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主体、方式、鼓励方向、支持措施等作出了制度安排,对于传承守望相助的中华传统美德、发挥社会力量个性化救助等优势,意义深远。社会救助的法制改造并非对道德自觉的否定,而是在更高层面实现两者的融合,道德理想需要法律制度的守护,法律制度亦需要道德精神的滋养。法制理性与道德温情的互补,当能不断强化“救助是共同责任”的社会共识,培育民众的道德情怀,降低法律的执行成本,进而以“立法为基、道德为魂”的良性互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功效的最大化。
从道德理想到立法保障,社会救助的演进史证明:一个文明的社会,既需要“恻隐之心”的道德关怀,更需要“制度托底”的法治支撑。当法律为道德理想开辟实现路径,当道德为践行法律注入精神动力,社会救助才能真正守住民生和公平的底线,让每个生命都能在制度的庇护与人性的关怀中,获得有尊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