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买车险丈夫驾驶撞伤人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2025-08-08 14:08:30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王中正 通讯员冉利咸)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

  2024年1月16日,吴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杨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某右手骨折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后杨某入院治疗等产生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

  另查明,吴某妻子刘某此前为电动三轮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包含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附加自行车/助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导致第三者死亡赔偿限额6万元、伤残赔偿限额3万元、受伤的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元。

  刘某购买该保险后,A保险公司在其车辆上喷码标记,并发放了带有该保险的字条,载明保险期限为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保险费由刘某微信扫码支付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吴某非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由提出抗辩。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妻子刘某为家庭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A保险公司在该车辆上喷码标记,并以纸条的方式告知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A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A保险公司辩称的吴某非被保险人,须为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车辆方才理赔的抗辩理由,刘某是将其家庭所有的财产进行投保,投保人仅仅收到保险公司载明保险期限的字条,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对特别约定、免责事项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相关特别约定、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A保险公司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赔偿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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