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 8月至10月,旬邑县居民李某在咸阳、旬邑等地,通过网络认识网赌平台负责“跑分”洗钱人员。在明知自己使用本人银行卡为网赌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业务的前提下,使用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为网赌平台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共计支付结算金额502万余元,共计帮助网赌平台支付结算99天,按照对方承诺佣金的标准每使用银行卡一天50元到100元(白天100元,晚上50元),李某均在晚上帮助网赌平台支付结算,应获利4950元,因被对方拉黑,部分佣金未支付,实际非法获利4000元人民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银行卡流水金额502万余 元,获利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