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捡蘑菇坠亡废弃深坑 小区开发商担责七成
2024年10月24日下午,姚某与3名同伴前往湖北省利川市大梁子山采野生菌。途中,一人有事先行离开,剩下三人随即改道前往A小区后山树林中寻采野生菌。期间,姚某与阿碧未找到菌子,便坐在小区条凳上休息,阿云独自一人继续在树林中寻找。随后,因联系不上阿云,姚某与阿碧一同进入树林寻找,却听到阿云的呼救声。
姚某情急之下冲进树林施救,不料踩中覆盖深坑的腐朽木板,坠入其中。阿碧立即选择报警,并在现场寻找旁人救助。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姚某与阿云分别掉入两个不同的深坑中,消防人员赶到后立即对二人开展施救,但姚某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
经警方调查,事发地系A小区早年违规建设遗留,虽设有警示牌,但年久腐蚀,字迹模糊,且坑洞仅以木板和覆土遮盖,长期腐朽失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姚某家属认为A小区开发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姚某死亡,诉至法院索赔。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案中,案涉基坑位于公共区域附近的小山中,其深且废弃之属性对进入该区域之人构成显著安全隐患。被告作为案涉基桩的建设人与管理者,仅在基桩上面覆盖木板及土壤,虽设置警示牌,但其防护措施明显不当且维护严重缺失。木板及覆土经年累月后腐朽、流失,防护结构自然失效,此属可合理预见且未主动防范之风险,被告所做行为远未达到排除现实危险所需的管理标准,客观上无法形成有效防护屏障。被告未尽到审慎、充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职责,对姚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现场非通行道路,附近立有“危险”字样警示牌。姚某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是在听到同伴呼救后,其理应注意到有安全隐患。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关联,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负有相应责任。
据此,考虑各方过错及损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