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一、苏州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苏州工伤认定标准与国家规定一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苏州工伤赔偿项目多样。一般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若造成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造成死亡的,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依据工伤认定等级及具体情形确定。
二、死因不明能否判定为工伤
死因不明不一定能判定为工伤,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使死因不明,可视同工伤。比如员工在上班时突然晕倒,送医后未查明死因但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此条件可认定。
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即便死因暂不明确,也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员工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伤后死亡,尚未明确具体死因,只要能证明与履行职责相关,就可能认定。
然而,如果员工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与工作无直接关联,死因又不明确时,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像员工在下班回家后身体不适,死因不明,通常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总之,死因不明时要根据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综合判断,具体应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
三、私下协商要做工伤认定吗
私下协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是否进行工伤认定取决于具体情况。
若双方对工伤事实、赔偿金额等达成一致且无争议,可不进行工伤认定。这种情况下,私下协商能快速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精力。
然而,进行工伤认定有诸多必要性。首先,它是确定工伤性质和程度的法定程序。通过认定,能明确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以及工伤的严重程度,为赔偿提供依据。其次,若未进行工伤认定就私下协商,后续可能因对工伤情况判断不准确产生纠纷。例如,当时认为伤势不严重,后续发现有严重后遗症,此时因未认定工伤,维权会困难。再者,若协商不成,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认定是必要前提。没有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仲裁或法院难以支持职工诉求。
综上,私下协商时,建议进行工伤认定,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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