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员工工伤认定标准
一、宣城员工工伤认定标准
宣城员工工伤认定标准适用国家统一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情形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 故意犯罪。
2. 醉酒或者吸毒。
3. 自残或者自杀。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员工权益。
二、牙槽骨骨折工伤能评残吗
牙槽骨骨折工伤能否评残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评残的关键环节,要综合骨折程度、治疗后恢复状况及对口腔功能的影响等因素。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若牙槽骨骨折致使牙齿脱落或影响咀嚼、语言等口腔功能,可能符合评残标准。例如,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如果牙槽骨骨折较轻,经治疗后对口腔功能无明显影响,未达该标准规定的条件,则可能无法评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眼睛工伤认定赔偿金额标准
眼睛工伤认定赔偿金额需结合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若认定为工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对应不同赔偿。
一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23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16个月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还可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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