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定工伤都可以评级吗
一、已认定工伤都可以评级吗
已认定工伤并非都可以评级。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劳动能力鉴定评级,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程序。
认定为工伤仅表明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范畴,可享受相应工伤待遇。能否评级,取决于伤情是否对劳动能力产生影响。劳动能力鉴定需由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进行评定。
例如,职工受皮外伤,经治疗后很快恢复,未留下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无影响,通常无法评上伤残等级。但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肢体缺失、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正常劳动能力,则可能评定为相应伤残等级。
所以,已认定工伤的职工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确定是否能评级以及具体等级。
二、医院认定工伤可以更改吗
医院无权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不过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有误,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更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可以更改。若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存在错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若有新证据证明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重新作出认定。
若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等基础材料有误,经医院核实后可进行修改。医院应依据真实的诊疗情况,遵循内部的病历修改程序进行更正。当事人获取更正后的材料后,可将其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重新认定工伤的依据。
所以,医院虽无工伤认定权,但相关材料可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下,也能更改。
三、医院有权认定工伤等级吗
医院无权认定工伤等级。工伤等级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专业的认定标准,该权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行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这些成员来自不同领域,能够从多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伤病进行诊断、治疗。虽然医院在工伤职工的治疗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诊断,出具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但这仅仅是用于证明受伤情况和病情,并非工伤等级认定的结论。
若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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