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地工伤认定标准
一、济宁工地工伤认定标准
济宁工地工伤认定适用国家统一标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但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回家多少时间内算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中,涉及“回家”情况,主要参考“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一条款,但没有明确规定回家时间。
“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的上下班时间,比如下班后因合理原因(如加班、临时开会、参与必要的社交活动等)延迟回家,也属于合理时间范围。合理路线则是指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以及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等。
如果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超出合理时间范围,且没有合理事由,比如下班后在外长时间娱乐后才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认定工伤就会存在困难。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
三、湖南员工工伤认定标准
湖南员工工伤认定遵循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比如在工厂生产线上操作机器受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如下班前清理工作场地受伤。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像保安维护秩序被他人打伤。
4. 患职业病。比如长期接触粉尘患尘肺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如出差时因工作遇交通事故。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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