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认定的区别

2026-01-21 05:43:08 法律知识 0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认定的区别?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认定有诸多区别。概念上,前者依民事法律求偿,后者是行政确认行为;主体上,前者是第三人担责,后者是用人单位;赔偿原则上,前者是过错责任,后者是无过错责任;程序上,前者走民事诉讼,后者先申请认定再理赔。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认定的区别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认定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概念与依据:第三人侵权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被侵权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行政确认行为。

   2. 主体与责任:第三人侵权的责任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工伤认定中,责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3. 赔偿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者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程序与救济:第三人侵权纠纷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由法院判决。工伤认定需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对认定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按工伤保险规定进行理赔。

   二、导致工伤认定书开错了怎么办

   若工伤认定书开错,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及时与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说明错误情况,提交能证明正确事实的相关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劳动合同、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等。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对错误进行核实。

   其次,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错误更正申请,需配合其调查工作。可能会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或对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

   最后,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核实后,确实认定工伤认定书存在错误,会重新作出正确的工伤认定决定。若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提起行政诉讼则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三、东营市对工伤级别的认定标准

   东营市工伤级别认定标准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依据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属于一级工伤;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属于二级工伤。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像癫痛中度、一侧前臂缺失等属于五级工伤;轻度智能损伤、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等属于六级工伤。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等属于七级工伤;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属于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等,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专家组鉴定后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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