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一、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债务承担情况如下:
-整体改造:企业整体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当于原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原企业债务。因为这种改造是企业全部资产作价入股,原企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企业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新企业应概括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部分改造:企业部分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原企业继续存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原企业共同承担。债权人认可的,按约定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职工买断: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因为买断意味着原企业产权转移,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债务承担需依据改造的具体方式来确定,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转、受让重大资产、担保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转、受让重大资产和担保事宜作出规定。在转、受让重大资产方面,章程能明确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如规定达到公司资产总额一定比例(如30%)的资产转让或受让属于重大资产交易。同时,可规定交易的决策程序,如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需股东大会审议,可进一步明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要求,如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担保事项,章程可确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限制。例如,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还可明确担保的决策主体,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决定。若由股东大会决策,可规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制度,以保障决策的公正性。章程作出这些规定,能规范公司重大资产交易和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因不当交易和担保遭受损失。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与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具备一定条件与要求:
1.人数要求: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公司设立过程中沟通与决策的顺畅,以及方便对公司设立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公司设立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行使权利。
3.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他们需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出资义务,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开展运营。
4.法律责任:发起人需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等法律责任。
符合这些条件与要求,发起人才能合法有效地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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