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营利法人是否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一、民法典营利法人是否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典中营利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营利法人。它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运营目标就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其经营活动围绕着市场竞争和盈利展开,以满足股东对投资回报的期望。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股份有限公司在各个行业广泛存在,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以营利为导向开展业务,符合营利法人的特征和定义。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营利法人范畴。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怎样缴纳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财产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必须严格履行。若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按规定缴纳出资,有助于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承担的责任如下:
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公司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费用与债务,若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发起人需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和费用。比如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用品等产生的费用。
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认股人基于对公司的预期进行投资,若公司无法成立,发起人要返还股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保障认股人的资金权益。
第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起人在决策或操作中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进行赔偿。例如在签订重要合同时因疏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第四,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有按章程足额出资的义务,若未履行,不仅自己要补缴,其他发起人也需连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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