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法院审结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6-04-07 18:07:16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池泽梅 通讯员张建国)消费者网购手机,拆封查验后要求商家“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当事人双方分别退款退货,判决已生效。

  方某花1.3万余元在A公司网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新款手机,收货后发现商品包装壳有划痕,打开包装一侧密封条查看,未将手机从包装盒中取出。方某随后与网店及购物平台沟通退货事宜,但A公司称上述情形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且网店商品详情页底部已标注“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拒绝退货。网购平台也表示由于交易款项已支付给A公司,无法协助履行退货退款义务。方某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方某网购手机并拆封查验后是否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或报刊类商品除外。方某网购商品属于普通电子产品,而非法律明确排除适用的类型,亦无证据表明该商品性质经方某购买时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A公司虽在商品详情页标注有“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字样,但该条款位于页面底部非显著位置,未通过加粗、弹窗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亦未在订单支付前要求方某单独确认,属于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故案涉商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本案中,方某为查验商品仅打开包装一侧密封条,商品本体及配件、标识均处于未使用状态,其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未受影响,符合“商品应当完好”的退货标准。方某的拆封行为合理。A公司单方设置的“含牛皮纸包装在内的一次性包装拆封不退”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关于禁止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法院认定方某的主张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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