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东谈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的法治保障
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联系密切,发展水平均衡,企业跨区域经营、人口跨省际流动频繁,企业设立、社保医保转移、公积金异地提取等异地办事需求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制度藩篱,公共服务户籍属地化与工作生活异地化矛盾日益突出。民众往返于政府部门、重复递交材料、耗时长等成为阻碍公共服务便利共享的“痛点”。面对这种“痛点”,在数字技术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双重驱动下,政府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成为跨属地、跨部门、跨层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创新方案。事实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整合于2019年就已启动,不断落地见效的服务事项让区域企业和群众享受到越来越多就地高效便捷办理的跨省服务事项。此次立法将多方面制度创新上升为法条,巩固改革成果,引领、保障和推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向纵深推进。
作为指导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纲领性文件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创新跨区域服务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需要区域内各政府树立“全局一盘棋”理念,推动政务服务由分散供给转向统筹协同的一体化服务形态。过去,为了破除跨辖区政府间行政、利益、技术壁垒,开通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依赖于地方政府间一事一议的沟通协调,缺乏长期性、稳定性和制度化的保障。《规定》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三省一市、省级政府、省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展开决策执行工作的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助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从临时性、分散化协同走向常态化、一体化制度创新。
清单是三省一市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业务流程优化、服务渠道融合的重要依据。经过六年多的探索实践,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管理与实施体系已初步建立,联合推出“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共300项。《规定》将清单管理正式确定为法规制度,通过编制和发布事项清单,明确“一网通办”事项范围、办理标准和服务路径,不仅对政务服务部门形成有效约束,亦为民众提供精确的办事参照。《规定》聚焦拓展“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和深度,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异地办理事项形成清单,最大限度地释放政务服务一体化改革红利,提升民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实现“一网通办”从“能办”向“好办”转变,核心在于通过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由于不同省份经济基础、技术水平、社会文化等存在客观差异,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线上线下服务不协同、区域政务服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有不同程度存在,跨组织边界和跨信息领域的省际间合作在政务事项名称、事项标准、受理条件和办理流程等方面难以统一,阻碍政务服务一体化供给标准化进程。《规定》以平台为支撑,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集约建设,畅通线上平台、线下专窗、远程虚拟窗口融合渠道;创新异地事项接续办、关联事项集成办、政策服务免申办模式;完善服务标准规范、统一异地事项办理标准。通过一体化推进的共同行为准则,形成制度新供给,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
实现“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需要全面推动大数据在辖区内共享,畅通政务数据的流转和使用。实践中大量政务数据虽完成采集储存,却因数据孤岛丛生、技术标准不一、应用场景匹配度低等问题,使得数据价值无法有效释放。《规定》确立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信息互通、证据互认、业务协同的互联互通机制,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为破除数据壁垒、统一数据标准、保障数据安全筑牢了制度根基,让改革推进更有底气、更可持续。
此次协同立法是在法治轨道上对长三角政务服务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一体化制度创新的巩固和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促进和深化,其意义远超提升行政效率、优化政务服务本身,更深远的目标在于优化营商环境,畅通要素流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用法治的力量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杨尚东 林钰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