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平安出行
据统计,2025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6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5.59亿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5.8亿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长期居于民事案件数量前列,如何依法妥善化解道交纠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新时代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课题。《解释(二)》共12条规定,从救济受害人、统一裁判规则、优化解纷程序三个维度系统回应了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呈现出鲜明的三重导向。
强化权益救济是《解释(二)》鲜明的价值底色。交通事故往往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有时甚至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陷入困境,若救济渠道不畅,极易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基于此种现实考量,《解释(二)》将“坚持人民至上,强化权益救济”置于起草原则之首,并通过多个条文的具体设计落实这一价值取向。在责任主体方面,针对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实践难题,明确“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具体内涵,既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警示出借出租行为应尽充分注意义务。在保险赔付方面,针对“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的实务难题,明确将乘车人责任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围,使保险保障功能从驾驶行为延伸至机动车运行的整体风险。在赔偿计算方面,明确超龄劳动者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即应获得赔偿,这不仅是对“损害填平”原则的恪守,更是对“老有所为”时代诉求的法治回应。上述规定共同构成了覆盖面更广、保障力度更强的权益救济网络,体现了司法守护民生底线的鲜明立场。
统一裁判规则是《解释(二)》明晰的实践主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方主体,侵权法律关系与保险、劳动劳务、车辆租赁等法律关系相互交织,“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是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核心难题。《解释(二)》正是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标准。譬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理解分歧予以厘清,既防范受害人超额受偿,又划定出借人风险边界;对“好意同乘”情形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方式作出规范,要求人民法院综合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质上区分了违章行政评价与侵权过错判断,既是对互助善举的制度性呵护,也是对受害人权益的合理保障。规则的精准化不仅为基层法院和调解机构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依据,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预期。
促进道交纠纷实质化解是《解释(二)》重要的制度安排。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往往涉及垫付、赔偿、追偿等多个环节,同一事故极易衍生多个诉讼,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冗长、当事人诉累沉重,甚至出现程序空转的困境。《解释(二)》遵循“损失填平”原则确立了追偿合并审理机制:一方面避免被侵权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重复受偿;另一方面规定相关机构的追偿诉讼请求可与本诉讼合并审理,改变了以往追偿权需另案起诉的割裂状态。这一程序创新还延伸至非机动车领域,针对近年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增长较快的新趋势,明确将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时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对当事人主张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人民法院从“就案办案”到“系统化解”的深刻转变。
三重导向并非彼此割裂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救济是目的,规则是路径,解纷是效能保障——没有充分的救济,规则便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没有统一的规则,救济便沦为个案的随机;没有高效的解纷机制,救济与规则都难以真正落地。与此同时,《解释(二)》还具有鲜明的观念引领功能,通过合理界定权利义务边界,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安全意识、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在制度层面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的出行风尚。
《解释(二)》以救济为本、以规则为纲、以解纷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道交纠纷治理从“案结”走向“事了”,必将为群众出行的平安之路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