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重塑文化产业

2026-06-17 14:05:21 法治新闻 0
  为“轻资产”注入“硬价值”

  近年来,我国在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践探索,对理解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当下,数据知识产权正悄然为以创意和内容为核心的“轻资产”行业——文化产业,注入转型升级的新动能。2022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推动文化机构将文化资源数据采集、加工、挖掘与数据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将凝结文化工作者智慧和知识的关联数据转化为可溯源、可量化、可交易的资产;构建与文化数字化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等政策法规体系;实现文化数字化治理。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提出了“文化数据如何确权”的可行方案,而且提供了“文化数据如何资产化”的实践范例,成为完善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

  数据知识产权探索成效及价值

  为破解数据要素“权属不清、流通不畅”难题,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首次在国家层面系统提出数据产权制度的顶层设计。为鼓励自下而上的地方探索、为数据治理积累经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数据二十条》公布前启动了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经过两批地方试点探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4月对地方试点进行总结验收,17个试点地区全部通过验收,成效显著。以优秀试点地区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建成“数知通”数据知识产权一体化服务平台,截至验收时已累计推送数据知识产权超7000件,落地转化超1100件,实现转化运用金额近40亿元。可以说,地方的试点探索,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一,试点地区在登记规则层面将保护对象刻画为带有某些结构性特征的数据集合,通过结构化描述和形式审查机制,使数据集合在操作性意义上成为一个可界定、可核验、可证书化的客体框架。

  其二,各试点初步验证了数据产权权益分层配置的可行性。数据集合的许可使用、质押融资、资产入表、场内场外交易等多种流通形式表明,即使不创设传统物权意义上的绝对排他所有权,通过将“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精细化分离与组合,同样可以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有效的正向激励。这一探索为国家层面科学设计契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了来自实践的经验支撑与制度设计的参照样本。

  其三,各试点催生了适应数据特性的协同治理雏形。在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存证、评估、交易、维权等环节,逐渐形成“政府制定规则与监管、登记机构负责形式审查与颁证、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技术支撑、评估机构和交易场所参与市场定价与撮合”的多方协作格局。这表明有效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局限于实体规则的静态设定,而应是一套融合实体规范、市场基础设施与多元共治机制的系统性制度安排。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文化创作、生产与传播的核心要素。对文化产业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使企业长期积累的创意内容、分发过程、用户交互等数据资源,可以通过登记转化为可用的数字资产,进而借助质押融资、许可交易等方式激活其经济价值,为破解产业长期存在的“轻资产、融资难”困境提供了新路径。因此,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激励文化创新、保障投资回报,还能有效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

  著作权制度体系为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文化产品提供内容保护,构筑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重点在于承载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即文化产业赖以发展的优质内容。在传统媒介时代,这种保护足矣。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形态已发生深刻变革,在传统作品之外,海量文化相关数据如同数字时代的“石油”般沉淀下来,成为亟待盘活的新型资产。

  当下,一部爆款剧集、一款热门游戏或一场数字文博展览,不仅凝结着剧本、代码与影像的版权,更在千万次的分发、点击与互动中,衍生出庞大的受众画像、交互轨迹、市场趋势及深度标注的语料库。这些经过清洗、挖掘与结构化处理的数据集合,成为驱动精准营销、IP自动化孵化和AI辅助创作的智能引擎,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但这些数据集合往往因为是客观事实的海量汇聚,缺乏传统意义上汇编作品的特征,从而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这便导致企业耗费资金积累的数据资源,长期处于法律真空中,不仅易被随意抓取而“搭便车”,更难以在要素市场上进行安全、公允的作价交易。

  在此背景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为破解文化产业的数字化发展难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它并非取代或削弱现行著作权制度,而是与著作权制度互为补充,构建起适配数字经济特点的双重保护新格局。如果说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化产品的“灵魂”,即创作者独创性的思想表达,那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则是数字文化产业运作的“骨肉”,即产业主体投入大量智力与财力累积得到的文化数据。两者并行不悖,共同织就了一张严密的文化数据资产防护网。

  这种双重保护体系的建立,在产业实践中具有极强的穿透力与生命力。以网络文学平台为例,除小说文本本身受版权保护外,平台基于亿万读者阅读习惯、跳出率、付费节点等行为轨迹,经过算法清洗生成的受众偏好预测数据集,也可以通过数据确权获得独立的财产权益保护。这意味着那些原本游离在法律边缘的隐性资源,合法地转化为受法律保护、可计入资产的新型“硬通货”。

  这一跨越不仅破解了文化企业长期面临的“轻资产、无抵押、融资难”痛点,更为数据在全行业的合规交易、质押融资与跨界授权打开了宽阔的制度通道。从作品保护到数据保护,为盘活文化产业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新机遇,也倒逼文化企业从单纯的内容生产者,向“内容+数据”双轮驱动的现代数字企业转型,为我国文化产业加速拥抱新质生产力发展夯实了关键的法治底座。

  促进数据要素的安全有序流通与价值普惠共享

  当下,“知识就是力量”逐渐向“数据也是力量”转变,数据的获取和利用不仅关系到产业主体利益,更深刻影响着社会公众利益。当前的数据知识产权探索确立了数据作为财产性权益客体的初步路径。然而,一项成熟的、能够支撑数字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不仅取决于它如何有力地确权,更在于它如何智慧地“限权”,以确保确权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即促进数据要素的安全有序流通与价值普惠共享。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应坚持利益平衡理念,即在保护数据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保障数据共享流通的公共利益之间构建合理的平衡框架。这意味着该制度的设计必须超越单纯的数据赋权思维,系统嵌入对公共领域和合理使用的保障机制。

  一方面,应确立“合理使用”原则的法定空间。建议借鉴著作权法中个人使用、教育使用等合理使用规则的成熟经验,为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公益目的而使用文化数据的行为划定自由空间,允许特定情形下可不经数据权利人许可和付费而使用文化数据。这是保障知识自由流通、支持科学研究与文化创新的底线,可以防范数据权利成为阻碍思想进步和文化创新的壁垒。

  另一方面,需探索针对“关键数据”的访问与共享规范。对于在特定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所控制的、关乎行业整体创新或公共文化利益且难以替代的数据集合,可研究设立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的强制性许可或开放访问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形成数据垄断,确保下游创新者与公众的合理获取渠道,维护数字文化生态的开放性与竞争力。

  司法机关在审理数据知识产权案件时,应通过个案裁决积极形成有利于数据流通与共享的法律预期。要旗帜鲜明地认可合理使用的边界,审慎界定权利滥用。在保护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同时,重视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参与文化创新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试点,到激活文化数据价值的产业实践,再到防范数据被垄断,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权利和限制等问题的认识深化,将为健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积累有益经验。对文化产业而言,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将“软内容”转化为“硬资产”的技术过程,更是数字时代重建创作、保护与共享新型关系的深刻变革。在人工智能深刻改变文化生产与消费方式的背景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通过产权配置激励创新,借助开放共享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从而破除数据壁垒、滋养文化生态。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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