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新型毒品筑牢安全屏障
管制公告是我国毒情变化的生动体现。某一种成瘾物质从滥用到危险显现再到被纳入管制目录,必然会经历一段过程和周期。本次管制公告列管的16种物质是近年来监测发现的滥用较为严重、流失风险较大的品种。特别是其中的替来他明,在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先后被列管后,逐渐成为添加至电子烟中的替代品,滥用人数不断上升,滥用危害也逐渐显现。实践中发现部分地区出现了滥用替来他明后致残致死、驾车冲撞等一系列肇事肇祸现象,对个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全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对此,今年6月发布的《2025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也明确指出,国内滥用物质种类的结构性变化凸显,包含替来他明在内的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呈蔓延态势。因此,三部门通过科学评估并及时将发现滥用的成瘾性物质纳入管制,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我国当前毒情在滥用物质种类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
管制公告是我国毒品管制制度的优化完善。三部门发布的管制公告,增加了我国毒品管制的种类,明确了毒品认定的范围,进一步优化并完善了我国毒品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实践中,我国通过三个目录即《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明确了毒品管制范围。截至2026年7月1日,我国已列管32种药用类麻醉药品、96种药用类精神药品、412种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芬太尼类、合成大麻素类、尼秦类三个整类物质,合计540种+3大类。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列管的替来他明,将在中国境内已批准上市的含替来他明的兽用麻醉药品排除在外,此举进一步明确了非法滥用与合法兽用的界限,旨在加强对非法制品进行管制的同时保障相关行业的合理使用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毒品管制的精准性和科学性。现实证明,在毒品管制和禁毒工作中,我国以实际行动为全球毒品治理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管制公告是禁毒执法的明确依据。管制公告施行后,禁毒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公告实施之前,滥用替来他明行为无法按照吸毒行为来处理,走私贩卖等行为也往往存在罪名适用、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难题。面对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蔓延态势,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但公告实施以后,替来他明等被列管的物质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相关行为即可按照毒品违法犯罪来认定。简而言之,自7月1日起,吸食、滥用替来他明就属于吸毒行为,可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吸毒成瘾的可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严重的可能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管制公告为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毒品治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支撑,在禁毒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管制公告是禁毒工作的阶段导向。禁毒工作涵盖打击、预防、戒毒康复等多个环节和内容。本次列管的替来他明等物质,往往被添加至电子烟油之中,同时也存在合法上市的兽药形态,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涉及烟草、农村农业等部门。公告实施后,在加强毒品案件打击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协同治理,提升替来他明等滥用问题的综合治理;在毒品预防工作之中,也需要及时将替来他明等新列管物质纳入毒品预防教育内容和体系之中,实现预防工作的常态化和精准性;就戒毒康复工作而言,新列管物质的成瘾机理、戒断方法、干预措施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提升新列管成瘾物质的戒毒康复效果。此外,替来他明等新列管物质的检测标准、监测方法、折算标准等关键问题也需要尽快明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管制公告实施后,为一段时期内的禁毒工作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也明确了阶段性任务,在整合禁毒资源、制定禁毒决策等方面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
(作者为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副支队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