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行刑衔接实践探索
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的实践探索
——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为视角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凸显了数字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当前,检察机关已构建了“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依托各类监督模型等实践载体,实现了监督效能的显著提升,打破了传统法律监督“被动受案、个案办理”的局限,形成了“批量筛查线索、系统完善治理”的新型法律监督模式。
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机制面临的问题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概念与数据样本缺位。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开展大数据的碰撞、比对和分析,从而发现深藏其中的监督线索。作为检察机关筛查监督线索的专业化工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既需明确的概念,亦需要坚实的技术支撑,否则,将难以实现推广应用与效能提升。当前实践中,模型在概念界定与数据样本两方面均存在明显的短板。目前,对模型关键术语的内涵与外延缺乏统一标准,如202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频繁出现“数据碰撞”“筛查”“数据分析”等词汇。其中,“数据碰撞”在法律实践中被定义为“多源数据对比以发现关联或异常”,但在计算机科学中,其本义是“网络信道中数据传递的干扰现象”,二者存在本质差异。此外,“筛查”“数据分析”等术语在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实践中语境重叠,存在概念堆砌问题。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理论研究的严谨性,还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对模型的理解与应用不一致。
行刑衔接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大数据法律监督体现了当下检察机关利用新质生产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新动向,其本质是“法律监督+大数据”。目前,检察机关现有模型的构建契机多来源于办案,数据基础主要源自检察机关内部、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有关部门、12345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比如,浙江省税务局基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标成品油类案监督案,打造“成品油综合智治”数字化“多跨场景”应用,由此形成了通过数字检察工作畅通行刑衔接、推动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但在数字检察实践工作中,暂未形成广泛的行刑衔接配套机制,在数据共享、数据利用方面仍存在较大的阻力。
已获取数据与实践需求不互通。数字检察是涵盖“四大检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检察机关内部跨部门协同,亦需要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但当前实践中,内外部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数据与实践需求脱节,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等问题。部分模型需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部门协同,但缺乏统一主导机构与职责划分标准。理想模式下,应由专门机构负责数据整合与模型孵化,业务部门聚焦类案特征归纳与线索落实,但目前全国省级检察院并未全面设立数字检察专门机构,且未形成明确职责清单。这使得部分模型研发中出现了重复劳动现象。
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工作的优化路径
坚持“业务主导、技术支撑”的实践方向。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实现业务逻辑与技术能力的深度融合。这里的“业务”涵盖检察业务与行政机关职能领域业务,“技术”包括代码构建与数理统计能力。为破解当前实践困境,需从概念界定、技术储备、专业交流三方面发力。
其一,统一模型核心概念边界。由最高检牵头,梳理“数据碰撞”“筛查”等关键术语,明确法律实践定义与技术实现路径,避免概念混淆;按模型类型制定“术语名册”,如将“医保患者”“医保卡持有人”统一为“医保待遇享受主体”,消除地域应用差异。建立概念动态更新机制,结合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等新业态犯罪,及时补充术语内涵,确保概念的时效性,避免各地检察机关因称呼不同对技术人员理解业务、构建模型产生阻碍。
其二,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技术储备。依托“特邀检察官”制度,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数据科学团队开展数据清洗与算法优化,在关联分析基础上,拓展分类分析、时序分析、文本分析等技术应用,提升模型适用广度与精度。针对涉案数据涉密性特点,采用“模型嵌入行政机关系统、仅反馈筛查结果”的模式,兼顾数据安全与监督效能。
其三,建立跨领域专业交流机制。通过引入专家论证提升数字检察模型专业性能,如浙江“成品油综合智治”平台邀请税务、商务部门专家参与模型设计,将“非标油认定准确率”提升至98%,确保模型逻辑与行政实践相符。
共建数字治理共识。数字时代的治理变革不仅是技术迭代,更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深度调整,凝聚数字治理共识是推进行刑衔接的重要前提。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数据共享为核心,构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同治理格局。
一方面,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通过行刑协同破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如某省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构建“保健品虚假宣传监督模型”,通过数据共享发现违法线索47条,挽回群众损失超200万元。秉持“双赢多赢共赢”原则,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线索时同步提供证据材料。
另一方面,构建标准化数据共享平台与解读机制。参考浙江义乌“行刑衔接闭环管理”平台经验,由党委政法委统筹,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数据互通,实现“案件流转、结果反馈、监督预警”全流程线上化。行政机关按“术语定义+统计规则+示例说明”编制《数据解读手册》,建立“数据校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核对数据偏差。
打通内外部信息壁垒。为开展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工作,助推法律监督现代化发展,需要明确内外部之间的协作方式。一方面,要理顺检察系统内部各条线之间的协作关系,建立各尽其责、协作有序、推进有力的组织体系;另一方面,要统一行刑衔接的共同需要,建立有序衔接、共同办理、齐头推进的协作机制。综合来看,要从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与行刑外部协同两方面入手,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反馈及时”的衔接机制,实现数据与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创建一个专业的信息整合系统,以促进数据的共享,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并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通过梳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一个双向的信息反馈系统,由上级的业务部门和数字检察办公室各自负责对本条线的数字检察工作进行指导和实际应用。
其一,理顺检察内部协作渠道。一是明确部门职责与数据流转规则。设立省级以上“数字检察办公室”,统筹数据整合、模型孵化与跨部门协调;业务部门按“类案特征归纳—需求提交—线索核实”流程参与模型构建,刑事检察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个案数据支撑模型逻辑。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缩短刑事案件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时长。二是建立双向反馈与模型优化机制。建议业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线索成案率,数字检察办公室据此调整算法参数,建立“模型成效评估指标体系”,从线索成案率、治理漏洞修复率等维度考核,对连续6个月无实效的模型予以淘汰,提升模型适用实效。
其二,完善行刑外部协同机制。一是融合行政与检察的监督模式。通过会商机制沟通双方监管逻辑,行政机关分享“由面及点”的全域数据特征,检察机关结合“由点及面”的个案规律,共同优化模型参数。如医保诈骗模型设立过程中,医保局与检察院可联合行动,将“全域报销异常阈值”与“个案诈骗特征”结合,提升模型线索成案率。二是制定统一的行刑衔接标准。由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按领域制定行刑衔接标准指引,明确“量”(如违法金额)与“质”(如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同时,建立衔接争议解决机制,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标准适用分歧,保障案件移送顺畅。
数字检察对行刑衔接工作的实践价值
实现共治善治的治理目标。共治,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综合性社会治理;善治,注重以技术手段提升治理效能、保障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数字科技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支撑,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更加主动地完善行刑衔接制度,从而在推动司法权力法治化运行和数字化转型升级方面,形成更强大的执行力。
数字检察通过行刑衔接,推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形成“协同—监督—治理”闭环。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责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查找违法犯罪线索,开展法律监督,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时不能错位、越位,应明确职责边界,将筛查出来的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与各部门形成良性互动,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合力。换言之,大数据法律监督要于法有据、张弛有度。如某不起诉案件中,检察院仅向税务机关提供偷税线索与法律依据,由其自主作出处罚决定,实现了监督效能与行政权独立行使的有机统一。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模型发现社会治理漏洞20余个,制发检察建议15份,推动完善6项制度,彰显共治善治的实践成效。
延展法律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传统监督依赖人工审查,存在范围窄、深度浅的局限,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了监督效能质的飞跃。在广度上,模型可实现批量筛查与类案治理,如某省“非标油监督模型”分析300万条数据,发现违法线索213条,是人工审查效率的50倍。在深度上,模型通过多源数据关联穿透,发现复合型违法,如涉及餐饮企业违法案中,模型可关联市场监管、消防、税务数据,推动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使检察监督从单一领域转向系统治理。
拓展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的实践方式。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存在内在的耦合关系,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虽在社会治理上取得积极成效,但受限于人工的效率。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算法找到一系列机制性和制度性痛点,使得法律监督可以填补制度漏洞并修复机制问题,对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的力量。比如,绍兴市检察机关发现“吸毒人员故意制造轻微刑事案件逃避强戒”的机制漏洞后,通过模型筛查同类线索47条,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衔接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推动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
(作者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为视角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凸显了数字检察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当前,检察机关已构建了“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依托各类监督模型等实践载体,实现了监督效能的显著提升,打破了传统法律监督“被动受案、个案办理”的局限,形成了“批量筛查线索、系统完善治理”的新型法律监督模式。
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机制面临的问题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概念与数据样本缺位。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开展大数据的碰撞、比对和分析,从而发现深藏其中的监督线索。作为检察机关筛查监督线索的专业化工具,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既需明确的概念,亦需要坚实的技术支撑,否则,将难以实现推广应用与效能提升。当前实践中,模型在概念界定与数据样本两方面均存在明显的短板。目前,对模型关键术语的内涵与外延缺乏统一标准,如202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频繁出现“数据碰撞”“筛查”“数据分析”等词汇。其中,“数据碰撞”在法律实践中被定义为“多源数据对比以发现关联或异常”,但在计算机科学中,其本义是“网络信道中数据传递的干扰现象”,二者存在本质差异。此外,“筛查”“数据分析”等术语在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实践中语境重叠,存在概念堆砌问题。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理论研究的严谨性,还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对模型的理解与应用不一致。
行刑衔接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大数据法律监督体现了当下检察机关利用新质生产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新动向,其本质是“法律监督+大数据”。目前,检察机关现有模型的构建契机多来源于办案,数据基础主要源自检察机关内部、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有关部门、12345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比如,浙江省税务局基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标成品油类案监督案,打造“成品油综合智治”数字化“多跨场景”应用,由此形成了通过数字检察工作畅通行刑衔接、推动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但在数字检察实践工作中,暂未形成广泛的行刑衔接配套机制,在数据共享、数据利用方面仍存在较大的阻力。
已获取数据与实践需求不互通。数字检察是涵盖“四大检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检察机关内部跨部门协同,亦需要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但当前实践中,内外部协作机制不完善,导致数据与实践需求脱节,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劳动等问题。部分模型需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部门协同,但缺乏统一主导机构与职责划分标准。理想模式下,应由专门机构负责数据整合与模型孵化,业务部门聚焦类案特征归纳与线索落实,但目前全国省级检察院并未全面设立数字检察专门机构,且未形成明确职责清单。这使得部分模型研发中出现了重复劳动现象。
数字检察中行刑衔接工作的优化路径
坚持“业务主导、技术支撑”的实践方向。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实现业务逻辑与技术能力的深度融合。这里的“业务”涵盖检察业务与行政机关职能领域业务,“技术”包括代码构建与数理统计能力。为破解当前实践困境,需从概念界定、技术储备、专业交流三方面发力。
其一,统一模型核心概念边界。由最高检牵头,梳理“数据碰撞”“筛查”等关键术语,明确法律实践定义与技术实现路径,避免概念混淆;按模型类型制定“术语名册”,如将“医保患者”“医保卡持有人”统一为“医保待遇享受主体”,消除地域应用差异。建立概念动态更新机制,结合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等新业态犯罪,及时补充术语内涵,确保概念的时效性,避免各地检察机关因称呼不同对技术人员理解业务、构建模型产生阻碍。
其二,强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技术储备。依托“特邀检察官”制度,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数据科学团队开展数据清洗与算法优化,在关联分析基础上,拓展分类分析、时序分析、文本分析等技术应用,提升模型适用广度与精度。针对涉案数据涉密性特点,采用“模型嵌入行政机关系统、仅反馈筛查结果”的模式,兼顾数据安全与监督效能。
其三,建立跨领域专业交流机制。通过引入专家论证提升数字检察模型专业性能,如浙江“成品油综合智治”平台邀请税务、商务部门专家参与模型设计,将“非标油认定准确率”提升至98%,确保模型逻辑与行政实践相符。
共建数字治理共识。数字时代的治理变革不仅是技术迭代,更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深度调整,凝聚数字治理共识是推进行刑衔接的重要前提。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数据共享为核心,构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同治理格局。
一方面,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聚焦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通过行刑协同破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如某省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构建“保健品虚假宣传监督模型”,通过数据共享发现违法线索47条,挽回群众损失超200万元。秉持“双赢多赢共赢”原则,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线索时同步提供证据材料。
另一方面,构建标准化数据共享平台与解读机制。参考浙江义乌“行刑衔接闭环管理”平台经验,由党委政法委统筹,推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数据互通,实现“案件流转、结果反馈、监督预警”全流程线上化。行政机关按“术语定义+统计规则+示例说明”编制《数据解读手册》,建立“数据校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核对数据偏差。
打通内外部信息壁垒。为开展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工作,助推法律监督现代化发展,需要明确内外部之间的协作方式。一方面,要理顺检察系统内部各条线之间的协作关系,建立各尽其责、协作有序、推进有力的组织体系;另一方面,要统一行刑衔接的共同需要,建立有序衔接、共同办理、齐头推进的协作机制。综合来看,要从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与行刑外部协同两方面入手,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反馈及时”的衔接机制,实现数据与需求的精准匹配。通过创建一个专业的信息整合系统,以促进数据的共享,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并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通过梳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一个双向的信息反馈系统,由上级的业务部门和数字检察办公室各自负责对本条线的数字检察工作进行指导和实际应用。
其一,理顺检察内部协作渠道。一是明确部门职责与数据流转规则。设立省级以上“数字检察办公室”,统筹数据整合、模型孵化与跨部门协调;业务部门按“类案特征归纳—需求提交—线索核实”流程参与模型构建,刑事检察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个案数据支撑模型逻辑。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缩短刑事案件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时长。二是建立双向反馈与模型优化机制。建议业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线索成案率,数字检察办公室据此调整算法参数,建立“模型成效评估指标体系”,从线索成案率、治理漏洞修复率等维度考核,对连续6个月无实效的模型予以淘汰,提升模型适用实效。
其二,完善行刑外部协同机制。一是融合行政与检察的监督模式。通过会商机制沟通双方监管逻辑,行政机关分享“由面及点”的全域数据特征,检察机关结合“由点及面”的个案规律,共同优化模型参数。如医保诈骗模型设立过程中,医保局与检察院可联合行动,将“全域报销异常阈值”与“个案诈骗特征”结合,提升模型线索成案率。二是制定统一的行刑衔接标准。由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按领域制定行刑衔接标准指引,明确“量”(如违法金额)与“质”(如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同时,建立衔接争议解决机制,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标准适用分歧,保障案件移送顺畅。
数字检察对行刑衔接工作的实践价值
实现共治善治的治理目标。共治,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综合性社会治理;善治,注重以技术手段提升治理效能、保障公共利益。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数字科技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支撑,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更加主动地完善行刑衔接制度,从而在推动司法权力法治化运行和数字化转型升级方面,形成更强大的执行力。
数字检察通过行刑衔接,推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形成“协同—监督—治理”闭环。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责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查找违法犯罪线索,开展法律监督,堵塞社会治理漏洞。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时不能错位、越位,应明确职责边界,将筛查出来的线索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与各部门形成良性互动,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合力。换言之,大数据法律监督要于法有据、张弛有度。如某不起诉案件中,检察院仅向税务机关提供偷税线索与法律依据,由其自主作出处罚决定,实现了监督效能与行政权独立行使的有机统一。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模型发现社会治理漏洞20余个,制发检察建议15份,推动完善6项制度,彰显共治善治的实践成效。
延展法律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传统监督依赖人工审查,存在范围窄、深度浅的局限,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了监督效能质的飞跃。在广度上,模型可实现批量筛查与类案治理,如某省“非标油监督模型”分析300万条数据,发现违法线索213条,是人工审查效率的50倍。在深度上,模型通过多源数据关联穿透,发现复合型违法,如涉及餐饮企业违法案中,模型可关联市场监管、消防、税务数据,推动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使检察监督从单一领域转向系统治理。
拓展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的实践方式。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存在内在的耦合关系,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虽在社会治理上取得积极成效,但受限于人工的效率。数字时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算法找到一系列机制性和制度性痛点,使得法律监督可以填补制度漏洞并修复机制问题,对社会治理产生重要影响的力量。比如,绍兴市检察机关发现“吸毒人员故意制造轻微刑事案件逃避强戒”的机制漏洞后,通过模型筛查同类线索47条,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衔接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推动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
(作者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