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昭平检察守护生态底色

2026-07-30 16:05:04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 □邓锦琰 通讯员钟思华)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雷某、王某某污染环境、危险物品肇事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昭平县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并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实现刑事追责、生态赔偿、警示教育一体落地。

  据悉,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被告王某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工业废油废液,以每吨300至400元的价格交由雷某运至昭平县某空地堆放,并支付雷某处置费248340元。

  雷某将这些废油废液提炼制成“环保油”,对外销售并从中获利。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导致废油废液泄漏。事后,政府为处置废油废液、清理被污染土壤及修复生态环境,共支出各项费用72万余元。经鉴别,现场采集抽检的样品中,石油溶剂、苯超标,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达29.01吨。

  此外,王某某还涉及另一起案件。2024年10月22日,王某某明知李某某、宋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无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且某重型厢式货车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仍雇请李某某运输废机油。李某某随即指派其聘请的司机宋某某驾驶该货车装载废机油。行驶途中,车辆右前轮故障摩擦产生高温引发火灾。经鉴定,案涉油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物价损失1297944.49元,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昭平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刑事打击+公益保护”双向发力,充分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联动优势。一方面,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对被告人雷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进行调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详细阐述指控事实与法律依据,围绕证据效力、责任认定等问题充分质证辩论。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二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无异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支持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雷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与王某某共同赔偿废油废液处置费、被污染土壤的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728272.03元,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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