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治理对策探析
“网络水军”犯罪治理,要基于网络空间安全与数字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基本理念,完善优化相关处罚原则、司法规则与协同机制。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空间的拓展催生出“网络水军”这一灰色群体。当前,“网络水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不断衍生出新样态,既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又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秩序,健全相关违法犯罪治理体系、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刻不容缓。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聚焦网络暴力等信息内容乱象,重点打击治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网络依法治理。今年3月公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完善网络空间治理司法政策,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然而,“网络水军”犯罪在治理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基于网络空间安全与数字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应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基本理念,完善优化相关处罚原则、司法规则与协同机制,实现高质效治理。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
在人工智能技术迭代、网络平台算法更新的背景下,“网络水军”犯罪持续迭代升级,呈现智能化、隐蔽化、产业化的新型特征,治理难度明显加大。
在作案技术上,人工智能等技术被滥用,不法分子依托大模型批量炮制虚假、负面舆情,借用平台算法规则精准推送内容炒作,并通过脚本程序完成账号注册、养号、互动等自动化操作,实现了低成本、规模化违法作案。
在牟利模式上,超出传统有偿删帖、舆情敲诈、付费刷单等变现方式,衍生出依托平台流量分成、广告收益的无接触式流量变现等,通过恶意抹黑造势、舆情炒作实施敲诈,构建闭环牟利体系。比如,2026年4月,山东烟台警方抓获2个专门炒作新能源汽车负面信息的新型“网络水军”团伙,关停网络账号8000余个。该团伙不引流、不敲诈、不收费,而是利用AI技术批量炮制“黑稿”,通过“走量”方式获取网络平台支付的流量收益。
在组织形态上,已从零散个人、小团队作案,升级为公司化、层级化的完整黑色产业链,通过注册公司等方式伪装经营,产业链上下游分工精细,涵盖技术运营维护、内容生产、流量变现、资金洗白等全流程,且团伙内部协作隐蔽、共犯认定复杂,溯源打击难度大幅增加。
在作案手段上,不断升级反风控、反侦察能力,通过收购实名权重账号、搭建异地账号矩阵伪装正常用户,以碎片化操作、分散流水、跨地域远程协作等方式隐匿作案痕迹。同时,包装违法言论为客观争议内容,弱化主观恶意,增加司法定性与监管取证难度。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
难以有效平衡构建安全秩序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网络水军”犯罪门槛大幅降低,传播破坏力呈几何级增长,对网络公共秩序与社会舆论安全形成严重冲击,亟须强有力的治理手段予以规制。但网络生态具备开放性、创新性,网络空间活动边界相对模糊,各类网络行为交织融合。实践中,难以准确划定刚性标准,无法有效精准区分违法炒作与正常表达、合规商业宣传的边界,使得治理尺度难以把握,面临从严治理易束缚网络创新、宽松监管易滋生违法乱象的双向矛盾。
难以精准锁定行为主体与裁量法律责任。新型“网络水军”作案多为松散式线上协作模式,人员流动性强,参与形式碎片化,多数底层人员仅参与单次、零星辅助行为,团伙内部关联性弱,主观共谋证据隐蔽。司法实践中,难以精准甄别不同主体的罪责大小,无法精准区分核心组织者与普通参与者的责任边界,易出现责任认定笼统、罪责适配失衡的治理难题。
行为性质认定及罪名适用缺乏统一标准。当前,“网络水军”多采用伪装式、隐蔽化作案方式,以日常吐槽、客观测评、舆论讨论为外衣,掩盖恶意炒作、诋毁抹黑的违法本质,行为表象具备极强的迷惑性。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同质化、合规化,无明显违规话术与极端表述,碎片化的违规行为难以被直接判定为违法犯罪。现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缺乏针对性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定性模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边界难以精准厘清。
平台防控短板与联动机制有待健全。“网络水军”犯罪依托全域网络平台开展跨区域、跨场景作案,传播链条分散,作案范围广泛,突破了单一平台、单一地域的监管边界,传统属地监管、单平台管控模式难以有效适配。平台自治与行政监管相对割裂,各职能部门联动不足,彼此缺乏常态化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处置机制,存在监管盲区与治理断层。现有网络风控体系多针对传统违规行为设计,对AI批量作案、碎片化控评、异地账号矩阵炒作等新型业态识别能力不足,前置防控、源头阻断能力薄弱,事后惩戒力度有限,难以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治理震慑。
治理“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锚定统筹兼顾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导向。坚守安全与发展相统一的核心治理理念,遵循“安全适度优位于发展”的底层逻辑。首先,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网络水军”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已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重点整治对象。依法从严惩治相关犯罪、守住网络安全底线是治理工作的核心。其次,发展是安全的保障。需坚持审慎原则,充分尊重网络空间的创新属性与公共表达价值,不简单以内容同质化、传播爆发性等外在形式界定“网络水军”的违法行为,精准区分违法炒作与正常舆论监督、合法商业营销、公民正当言论的边界。在严厉整治网络水军乱象的同时,为数字技术创新、网络产业良性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实现安全治理与行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坚持宽严相济的差异化治理原则。“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摒弃“一刀切”的惩戒模式,结合金字塔式、层级化等组织特征,做到差异化处置。首先,针对主导犯罪运作的顶层组织者、中层管理者,以及舆论引导中作用突出的核心骨干、“网络大V”等人员,坚持从严惩治,严厉打击组织、操控、牟利等核心行为。其次,对于参与内容发布、简单互动、辅助引流的底层普通执行者,秉持教育挽救、惩教结合的思路,以柔性规制为主,充分运用不起诉制度、替代性制裁等前置治理手段,弱化单纯刑罚惩戒。通过分层分类、宽严有度的处置,既精准震慑核心黑灰产主体,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轻微涉案人员,实现罚当其罪、治理增效。
精准界定犯罪性质与司法处罚边界。为破解“网络水军”行为责任竞合、定性模糊的司法难题,需依托穿透式认定规则与类型化思维明晰法律适用边界。通过穿透审查作案动机、沟通记录、资金流向、危害后果等核心要素,深挖行为本质,结合经济损失、市场秩序破坏、商誉受损等指标,建立立体化危害评价体系,精准区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责任层级。同时,结合煽动言论、编造传播、恶意攻击、虚假宣传等行为类型,依托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细化各类关联罪名的入罪标准、量刑尺度与适用边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此罪彼罪界定混乱等问题,提升司法规制的精准性与规范性。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网络平台是遏制“网络水军”犯罪源头治理的关键主体。要以压实平台责任为核心,搭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协同治理机制。首先,督促平台完善账号准入、实名审核与动态管控机制,通过大数据、智能算法强化异常账号、批量操作、虚假内容的识别拦截,从源头遏制“网络水军”规模化作案。其次,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研判预警、联合处置机制,针对不同类型水军违法行为实行精准分类治理,优化内容标记、风险阻断、用户维权取证等配套功能。最后,健全平台梯度处置与跨域追责机制,依据违规情节实行分级惩戒,搭建平台黑名单与征信、监管系统联动机制,落实联合信用惩戒,大幅提升违法犯罪成本,形成平台自治、司法规制、行政监管联动的长效治理格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空间的拓展催生出“网络水军”这一灰色群体。当前,“网络水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不断衍生出新样态,既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又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秩序,健全相关违法犯罪治理体系、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刻不容缓。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聚焦网络暴力等信息内容乱象,重点打击治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网络依法治理。今年3月公开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完善网络空间治理司法政策,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然而,“网络水军”犯罪在治理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基于网络空间安全与数字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应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基本理念,完善优化相关处罚原则、司法规则与协同机制,实现高质效治理。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
在人工智能技术迭代、网络平台算法更新的背景下,“网络水军”犯罪持续迭代升级,呈现智能化、隐蔽化、产业化的新型特征,治理难度明显加大。
在作案技术上,人工智能等技术被滥用,不法分子依托大模型批量炮制虚假、负面舆情,借用平台算法规则精准推送内容炒作,并通过脚本程序完成账号注册、养号、互动等自动化操作,实现了低成本、规模化违法作案。
在牟利模式上,超出传统有偿删帖、舆情敲诈、付费刷单等变现方式,衍生出依托平台流量分成、广告收益的无接触式流量变现等,通过恶意抹黑造势、舆情炒作实施敲诈,构建闭环牟利体系。比如,2026年4月,山东烟台警方抓获2个专门炒作新能源汽车负面信息的新型“网络水军”团伙,关停网络账号8000余个。该团伙不引流、不敲诈、不收费,而是利用AI技术批量炮制“黑稿”,通过“走量”方式获取网络平台支付的流量收益。
在组织形态上,已从零散个人、小团队作案,升级为公司化、层级化的完整黑色产业链,通过注册公司等方式伪装经营,产业链上下游分工精细,涵盖技术运营维护、内容生产、流量变现、资金洗白等全流程,且团伙内部协作隐蔽、共犯认定复杂,溯源打击难度大幅增加。
在作案手段上,不断升级反风控、反侦察能力,通过收购实名权重账号、搭建异地账号矩阵伪装正常用户,以碎片化操作、分散流水、跨地域远程协作等方式隐匿作案痕迹。同时,包装违法言论为客观争议内容,弱化主观恶意,增加司法定性与监管取证难度。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
难以有效平衡构建安全秩序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网络水军”犯罪门槛大幅降低,传播破坏力呈几何级增长,对网络公共秩序与社会舆论安全形成严重冲击,亟须强有力的治理手段予以规制。但网络生态具备开放性、创新性,网络空间活动边界相对模糊,各类网络行为交织融合。实践中,难以准确划定刚性标准,无法有效精准区分违法炒作与正常表达、合规商业宣传的边界,使得治理尺度难以把握,面临从严治理易束缚网络创新、宽松监管易滋生违法乱象的双向矛盾。
难以精准锁定行为主体与裁量法律责任。新型“网络水军”作案多为松散式线上协作模式,人员流动性强,参与形式碎片化,多数底层人员仅参与单次、零星辅助行为,团伙内部关联性弱,主观共谋证据隐蔽。司法实践中,难以精准甄别不同主体的罪责大小,无法精准区分核心组织者与普通参与者的责任边界,易出现责任认定笼统、罪责适配失衡的治理难题。
行为性质认定及罪名适用缺乏统一标准。当前,“网络水军”多采用伪装式、隐蔽化作案方式,以日常吐槽、客观测评、舆论讨论为外衣,掩盖恶意炒作、诋毁抹黑的违法本质,行为表象具备极强的迷惑性。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同质化、合规化,无明显违规话术与极端表述,碎片化的违规行为难以被直接判定为违法犯罪。现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缺乏针对性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定性模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边界难以精准厘清。
平台防控短板与联动机制有待健全。“网络水军”犯罪依托全域网络平台开展跨区域、跨场景作案,传播链条分散,作案范围广泛,突破了单一平台、单一地域的监管边界,传统属地监管、单平台管控模式难以有效适配。平台自治与行政监管相对割裂,各职能部门联动不足,彼此缺乏常态化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处置机制,存在监管盲区与治理断层。现有网络风控体系多针对传统违规行为设计,对AI批量作案、碎片化控评、异地账号矩阵炒作等新型业态识别能力不足,前置防控、源头阻断能力薄弱,事后惩戒力度有限,难以形成常态化、长效化治理震慑。
治理“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
锚定统筹兼顾安全与发展的价值导向。坚守安全与发展相统一的核心治理理念,遵循“安全适度优位于发展”的底层逻辑。首先,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网络水军”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已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重点整治对象。依法从严惩治相关犯罪、守住网络安全底线是治理工作的核心。其次,发展是安全的保障。需坚持审慎原则,充分尊重网络空间的创新属性与公共表达价值,不简单以内容同质化、传播爆发性等外在形式界定“网络水军”的违法行为,精准区分违法炒作与正常舆论监督、合法商业营销、公民正当言论的边界。在严厉整治网络水军乱象的同时,为数字技术创新、网络产业良性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实现安全治理与行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坚持宽严相济的差异化治理原则。“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摒弃“一刀切”的惩戒模式,结合金字塔式、层级化等组织特征,做到差异化处置。首先,针对主导犯罪运作的顶层组织者、中层管理者,以及舆论引导中作用突出的核心骨干、“网络大V”等人员,坚持从严惩治,严厉打击组织、操控、牟利等核心行为。其次,对于参与内容发布、简单互动、辅助引流的底层普通执行者,秉持教育挽救、惩教结合的思路,以柔性规制为主,充分运用不起诉制度、替代性制裁等前置治理手段,弱化单纯刑罚惩戒。通过分层分类、宽严有度的处置,既精准震慑核心黑灰产主体,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轻微涉案人员,实现罚当其罪、治理增效。
精准界定犯罪性质与司法处罚边界。为破解“网络水军”行为责任竞合、定性模糊的司法难题,需依托穿透式认定规则与类型化思维明晰法律适用边界。通过穿透审查作案动机、沟通记录、资金流向、危害后果等核心要素,深挖行为本质,结合经济损失、市场秩序破坏、商誉受损等指标,建立立体化危害评价体系,精准区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责任层级。同时,结合煽动言论、编造传播、恶意攻击、虚假宣传等行为类型,依托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细化各类关联罪名的入罪标准、量刑尺度与适用边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此罪彼罪界定混乱等问题,提升司法规制的精准性与规范性。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网络平台是遏制“网络水军”犯罪源头治理的关键主体。要以压实平台责任为核心,搭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协同治理机制。首先,督促平台完善账号准入、实名审核与动态管控机制,通过大数据、智能算法强化异常账号、批量操作、虚假内容的识别拦截,从源头遏制“网络水军”规模化作案。其次,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研判预警、联合处置机制,针对不同类型水军违法行为实行精准分类治理,优化内容标记、风险阻断、用户维权取证等配套功能。最后,健全平台梯度处置与跨域追责机制,依据违规情节实行分级惩戒,搭建平台黑名单与征信、监管系统联动机制,落实联合信用惩戒,大幅提升违法犯罪成本,形成平台自治、司法规制、行政监管联动的长效治理格局。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