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法院柔性调解未成年侵权纠纷

2026-08-26 16:14:08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胡学文)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细落实“木口连心”司法为民工作理念,近期,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丁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办理既依法守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有效修复了邻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8月,14岁的未成年人欧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从塘边村前往丁江镇集镇途中,与横过马路的邓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往吉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因眼部受损致视力持续模糊,后续又转入南昌某眼科医院进一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欧某曾主动到医院陪护照料邓某。

  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矛盾逐渐激化,邓某遂将欧某及其父亲(法定监护人)起诉至吉水县法院,主张各项赔偿共计1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确认,邓某因本次事故导致视力显著下降,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全面研判。考虑到侵权人系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成长的关键阶段,若径直作出判决,不仅难以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更可能给欧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丁江法庭随即开启调解绿色通道,依托“木口连心”多元解纷机制,将调解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流程,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立场尖锐对立,赔偿分歧巨大。原告邓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态度坚决,要求被告按照诉讼请求全额支付赔偿款,且需一次性付清。经法官深入沟通疏导,邓某道出了强硬态度背后的顾虑:“我一把年纪,唯一一个女儿嫁出去了,现在眼睛撞坏了,以后干活都没人请,总不能以后拖垮孩子。这笔赔偿是我后半辈子的保障,实在没法让啊。”其担心若无足额赔偿,晚年生活缺乏保障,因此在赔偿数额上寸步不让。

  被告一方同样抵触情绪强烈。欧某的父亲说:“这个儿子是我和前妻生的,虽然我是孩子的监护人,但是我不是实际侵权人。现在是重组家庭,家里五个孩子要抚养,若承担大额赔偿,家庭肯定要破裂。”因此坚决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僵持局面,承办法官并未轻言放弃。在进一步的交流沟通中,法官捕捉到关键细节,原被告双方本是相处多年的近邻,原告律师也与被告方相识,这份深厚的邻里乡情,正是打破调解僵局的核心突破口。

  找准切入点后,法官迅速调整策略。面对原告,法官从多年邻里守望的情分切入,引导其回忆往日互帮互助的场景,同时客观告知被告重组家庭的实际难处,以及未成年人犯错后的心理压力,劝说原告换位思考、适当作出让步;面对被告,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提示被告,该赔偿责任可与孩子生母协商共同分担,缓解其独自承担的经济与家庭压力。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与情理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消解,赔偿金额的差距不断缩小。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场剑拔弩张的邻里纠纷,最终以握手言和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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