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县法院调解外嫁女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姐弟间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法理与情理兼具的理念,妥善化解亲属间的土地权益矛盾,依法保障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以柔性司法助力家庭和睦、乡村和谐。
库某、哈某、乎某系同胞姐弟,1996年土地承包政策实施时,其父亲以家庭户名义承包草场。多年来该草场一直由原告库某的两名弟弟(哈某和乎某)实际占有、经营和使用。1997年库某出嫁至外村,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任何草场、承包地。
库某认为,案涉草场属于原生家庭以户取得的承包权益,自己作为家庭成员,理应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遂多次与两名弟弟协商共同使用、分割草场等事宜,均遭到对方拒绝。草场权益协商无果,姐弟之间的隔阂日渐加深,昔日和睦的亲情被矛盾不断消耗。今年7月24日,库某将哈某、乎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享有案涉草场一半的经营使用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充分考虑牧区草场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以及双方姐弟的至亲关系,深知该案看似是草场权益分割纠纷,实则是亲情与权益的平衡问题,一纸判决虽能定分止争,却可能彻底割裂亲情。为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家庭亲情,法官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逐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婚嫁剥夺、侵害其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依法保留原户籍地的土地承包权益,共同共有人对承包土地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同时,法官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兼顾双方现实生产需求与姐弟亲情,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摒弃对立心态,理性看待土地权益与亲情关系。经过多轮耐心沟通、情理疏导和法律宣讲,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分歧、化解隔阂,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最终,哈某和乎某划分出30亩草场交由库某独立经营使用,剩余草场由哈某和乎某继续经营管理,双方互不干涉生产经营活动,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姐弟亲情也得以修复维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