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劳动合同中止和解除存在明显区别:
1. 定义不同: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使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或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后果不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双方权利义务暂停,如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一般需为劳动者保留社保关系。而解除后,劳动关系终结,用人单位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双方不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3. 适用情形不同:中止多适用于不可抗力、劳动者服兵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比如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而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
4. 程序要求不同:中止一般无严格程序要求,出现相应情形即可中止。解除则需遵循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等。
二、劳动合同中止终止的区别和条件
劳动合同中止和终止存在明显区别,且各自有特定条件。
区别方面,二者法律后果不同。中止时,劳动关系暂停,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事由消除后可恢复履行;终止则意味着劳动关系彻底结束,双方权利义务消灭。
条件方面,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通常是出现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暂时无法履行。如劳动者应征入伍、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等,这些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履行暂时停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当这些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效力消灭,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结束。
三、入职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计算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入职3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第2个月起,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赔偿需注意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要维护自身权益,可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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