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属不属于诺成合同
一、口头协议属不属于诺成合同
口头协议是否属于诺成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若口头协议的内容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等其他行为,那么该口头协议就属于诺成合同。例如,双方口头约定的服务合同,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只要双方就服务内容、报酬等关键条款协商一致,合同便成立,此情况下口头协议属于诺成合同。
然而,若口头协议约定的内容需以交付特定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则不属于诺成合同。例如,约定一方需先交付特定货物,另一方再支付价款,这种需实际交付货物合同才成立的口头协议,就不属于诺成合同。
二、口头协议和合同不一致,但是合同已经签了怎么办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口头承诺与实际订立的内容并不相符,则不被视为欺诈行为。
这类行为可以被确认为存在欺诈行为,当事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相关合同。
若行动者确实怀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他们可能会通过口头承诺来引诱他人与其签署相关合同以此达到获取财务利益之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触犯到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三、口头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合同共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而其中口头方式也是被认可为一种有效的合同形式。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外,通过口头方式设立的合同,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视为有效的合同。
但是,有效的合同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而言,他们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当是那些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体。
至于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则存在差异。
只有当这些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经过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时,它们的行为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这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在表达意思时出现了不真实的情况,或者是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或者是利用别人的困境,或者是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那么这样的合同就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能危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话,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守这个规定。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话,那么他们也必须按照约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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