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婚姻效力的特殊规定
一、确认婚姻效力的特殊规定
婚姻效力的确认有一些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欠缺婚姻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效力的确认需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判决具有既判力。
二、我国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在我国,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任何强迫、胁迫或干涉的情况,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
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基于生理、心理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以确保夫妻双方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四是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
五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以保障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和婚姻生活的质量。
三、婚姻有效的三个条件
婚姻有效的三个条件具体如下:
其一,结婚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双方须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量,旨在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
其二,结婚必须出于双方自愿。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干涉。意思表示真实是婚姻有效的重要基础,任何形式的胁迫、欺诈等导致的非自愿结婚情形,都可能影响婚姻的效力。
其三,结婚程序须合法。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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