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需要指定仲裁委吗
一、仲裁需要指定仲裁委吗
仲裁需要指定仲裁委。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需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因为不同仲裁委在受理范围、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方面存在差异。
若未明确指定仲裁委,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进而影响仲裁程序的启动。比如,双方仅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却未指明具体仲裁委,这种情况就不符合要求。
明确指定仲裁委,有助于当事人准确知晓将由哪个机构处理纠纷,同时该仲裁委依据自身规则和程序开展仲裁活动,确保仲裁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务必审慎选择并明确写出具体、准确的仲裁委员会名称,避免因仲裁委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处理阻碍。
二、仲裁受理没有仲裁书吗
仲裁受理后,通常会向当事人发送相关书面通知,但不是“仲裁书”。
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受理通知书会告知当事人仲裁申请已被接受,同时说明后续仲裁程序的一些基本事项。
而“仲裁书”一般是指仲裁裁决书,这是在仲裁庭经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决后才会制作并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包含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等重要内容,是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书面呈现。
所以,仲裁受理阶段不会有仲裁裁决书,而是一系列启动仲裁程序相关的通知和文件,仲裁裁决书是在仲裁审理结束、作出裁决时才会出现。
三、仲裁过还可以再仲裁吗
一般情况下,就同一纠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同一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这是基于“一裁终局”原则,旨在确保仲裁的高效性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滥用仲裁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仍处于未解决状态,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另外,如果是新发生的纠纷,且该纠纷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同时满足仲裁机构受理条件,当事人可以就新纠纷申请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再次申请仲裁时,应当仔细审视纠纷性质、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具备再次申请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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