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判无效后怎样赔偿
一、安置房买卖合同判无效后怎样赔偿
安置房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后,赔偿方式如下:
一是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出卖人需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买受人要返还房屋。若房屋已装修或存在添附情况,需对添附部分的价值进行评估,由获得添附利益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二是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通常,房屋增值部分损失是主要赔偿内容。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无效中有主要过错,如明知房屋不符合交易条件仍出售,应赔偿买受人房屋增值损失。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现有价值和购买时价值进行评估,差价即为增值损失。同时,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装修费、税费等,也可要求过错方赔偿。
三是具体赔偿比例。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若买受人明知房屋性质仍购买,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能需承担部分损失;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情况导致合同无效,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无效合同跟可撤销合同区别怎么理解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 效力稳定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其无效状态是确定的,不因时间或当事人意愿改变。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其效力在撤销权行使前处于不稳定状态。
- 主张主体:无效合同的认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可撤销合同需由撤销权人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其他人一般无权主张。
- 期限限制:无效合同无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都可认定无效。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限制,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法律后果:二者虽都可能导致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无效合同若涉及违法,可能会有追缴财产等更严厉后果,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效力状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即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均可主动审查认定其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才自始无效。
2. 形成原因:无效合同的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 主张权利主体:无效合同的确认主体可以是法院、仲裁机构,也可由当事人主张。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行使,其他人无权主张。
4. 行使期限: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均可认定无效。可撤销合同有除斥期间限制,撤销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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