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吗
一、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吗
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一般无需债权人会议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为维护债务人财产权益、追收债权等目的而提起诉讼,是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为。
不过,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某些重大处分行为需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例如,涉及不动产转让、采矿权等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全部库存或营业转让等。但单纯提起诉讼通常不在此列。
赋予管理人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能保证其高效履职,及时维护债务人财产权益和全体债权人利益。若每次诉讼都需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会降低破产程序效率,增加时间和成本。所以,正常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有自主决定权,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报告诉讼情况。
二、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如何列
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的列法分不同情况。
在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时,如果是追收债务人财产、对外债权清收等以债务人名义主张权利的诉讼,应将债务人列为原告,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虽然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权利主体仍是债务人。
当涉及债务人的合同履行、侵权纠纷等案件时,同样将债务人列为当事人,管理人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与。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破产申请或破产衍生诉讼中,债务人作为被告,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若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引发的诉讼,破产管理人应列为被告。这是因为该侵权行为是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责任主体为管理人。
若破产管理人因报酬、费用等问题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总之,破产管理人参加诉讼时的列法关键在于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准确确定其诉讼地位和当事人列法。
三、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在判决书讼如何列名宿讼地位
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时,在判决书上的诉讼地位列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若破产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务人参加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应将其列为诉讼代表人。例如,在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中,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起诉,在判决书的当事人信息部分,写明“原告:[债务人名称],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名称]”。
如果破产管理人是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比如在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行为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中,应将破产管理人列为被告,判决书上列“被告:[破产管理人名称]”。
当破产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时,在判决书里按照第三人的格式列名,即“第三人:[破产管理人名称]”。
总之,破产管理人在判决书上的诉讼地位列名,要依据其在具体诉讼中代表的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和角色来准确确定,以清晰反映诉讼各方的法律关系和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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