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醉驾超速致三人死亡案宣判
2025年8月3日0时25分许,邵某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沿府谷县X30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K023+200处时,与从南侧路口驶入该公路右转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上三名乘员死亡,另一名乘员及邵某某受伤。经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穿镇、人员密集的农村公路时,无视交通法规醉酒、超速驾驶,且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也未督促乘员使用安全带,是引发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府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