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十级工伤认定标准
一、重复十级工伤认定标准
十级工伤认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制定,以下为部分常见标准:
1.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
2. 全身瘢痕面积<5%,但≥1%。
3.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4.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5.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6. 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7.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8.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9.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0.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
具体认定需由专业鉴定机构根据医疗检查、伤者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判定。
二、自动设备工伤事故认定标准
自动设备工伤事故认定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从多方面考量。
工作时间和场所方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操作自动设备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例如工人在车间正常上班期间,操作自动设备时被设备夹伤。
工作原因方面,若职工是为完成工作任务,操作自动设备过程中受伤,可认定工伤。比如为提高生产效率,在调试自动设备参数时发生意外。
履行工作职责方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而操作自动设备导致的伤害,属于工伤。如设备突发故障,职工为避免更大损失,及时维修设备受伤。
此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使用自动设备受伤,也可认定为工伤。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总之,自动设备工伤事故认定需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场所、原因及职工主观状态等因素。
三、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重庆市工伤认定标准遵循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赔偿方面,包含多个项目。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也按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依次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重庆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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