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损伤工伤认定等级标准
一、眼睛损伤工伤认定等级标准
眼睛损伤工伤认定等级标准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以下为部分常见情形:
1.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2.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 三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 四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5. 五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0%。
6. 六级: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7. 七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0.3。
8. 八级: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9. 九级: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0. 十级: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二、烟台人社局工伤认定需多久
烟台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的时间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则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
人社局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所以从申请到结果送达,正常情况下最长约两个多月,但有特殊情况时时间可能会延长。
三、宣城员工工伤认定标准
宣城员工工伤认定标准适用国家统一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情形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 故意犯罪。
2. 醉酒或者吸毒。
3. 自残或者自杀。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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