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返聘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一、退休后返聘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退休后返聘人员受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后无法获得赔偿。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工作原因受伤,返聘人员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单位需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所以,退休返聘人员受伤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按照过错责任要求单位给予赔偿。
二、退休后返聘人员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其赔偿方式如下:
- 合同约定赔偿:若返聘协议中有关于工伤赔偿的具体约定,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双方应依据协议内容,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
- 人身损害赔偿:若协议未约定,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导致死亡,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 第三方侵权赔偿: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受伤人员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用人单位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退休了不能认定工伤吗怎么办
退休后一般难以认定工伤,因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不过仍有解决办法。
若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在工作中受伤,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工作证明、事故经过证明等,来证明损害事实和单位的过错。
若退休人员在原单位办理退休后,又在新单位工作受伤,部分地区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认定工伤。比如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特殊情形,退休人员可尝试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要求准备劳动关系证明、事故伤害证明等材料。
若无法认定工伤,还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协商可直接与单位沟通赔偿事宜;调解可请求劳动调解组织等介入;若协商和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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