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要求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需遵循一定要求:
第一,可用货币出资,且货币应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二,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第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四,发起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才能保障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所需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
发行股票方面,若为设立发行,公司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等。若为增资发行,除了满足上述部分条件,还需最近三年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等。
发行债券方面,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此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总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均需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法定条件,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
三、股份公司在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需承担以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备公司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费用,如租赁办公场地、购买设备等支出,若公司最终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发起人偿还全部债务和费用。偿还后,发起人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认股人基于对公司成立的预期而缴纳股款,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将股款全额返还给认股人,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保障认股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若部分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需谨慎履行职责,若公司不能成立,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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