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解散员工能不给补偿吗
一、公司经营困难解散员工能不给补偿吗
公司经营困难解散员工,一般不能不给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或决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公司不给补偿,员工可采取合法途径维权。员工可与公司协商,要求其依法支付补偿。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员工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若公司能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符合法定无需支付补偿的情形,则可不支付。但这种情况需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通常情况下公司经营困难解散员工应给予补偿。
二、合同到期员工不愿续约可以要求要赔偿金吗
合同到期员工不愿续约,通常不能要求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当单位提出的续约条件不低于原合同,员工却主动拒绝续约,这属于员工个人意愿决定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不符合获取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不过,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原本工作岗位不变、薪资待遇不变,续约时却降低工资、增加工作强度等,员工因此拒绝续约,此时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怎样赔偿员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时,对员工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因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若单位未依法支付,员工可通过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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