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企业仍须承担法定义务

2025-12-30 16:09:23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王彪 赵丽辉)“法官,白纸黑字他自己答应不交社保的,现在还要我们赔钱?”近日,在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室内,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老张(化名)拿着被告小红(化名)自愿出具的《关于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语气里满是不解。

  这张承诺书,是老张所在公司的员工小红在2023年亲笔写下并签字按印的,上面清楚写着“自愿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老张觉得,有了这个“护身符”,公司没给小红缴养老保险,合情合理。

  可事情在2025年6月发生了变化。那时,公司经营遇到困难,给部分员工放了假,小红却给公司寄来一封快递——是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理由是公司没依法缴社保,他要解除合同,还要经济补偿。

  近7年的老员工,突然这么“将了一军”,老张想不通。“她自己签的字,自己也买了居民保险,我们怎么就没依法了?”

  原来,小红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原告A公司给小红支付经济补偿近3万元的经济补偿。原告A公司不服劳动仲裁,一纸诉状,把小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不用给小红支付经济补偿。

  法庭上,承办法官耐心听完了老张的“委屈”。他没有急着反驳,而是先问了一个问题:“张总,您想想,要是每位员工都签个字就能不交社保,等他们老了、病了,没有养老金、看不起病,这个责任最终会落到谁身上?是他们自己,还是咱们社会?”

  这句话,让老张愣了一下。法官接着说:“为员工缴纳社保,就像给机器上润滑油,是国家法律给企业定的‘硬杠杠’,是为了保障劳动者长远的生活和安全,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劳动者一时做出的‘放弃’承诺,不仅损害了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小红签的那份承诺书,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所以,公司没缴养老保险,小红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是有依据的。”

  道理讲清了,但案子没完。法官察觉到,老张所在的公司确实遇到了难关,职工放假,公司停产停业,资金紧张;而小红这边,年关将近,也希望事情能快点解决,拿到补偿。

  “判,当然能判。但判了之后呢?公司现在停产停业,职工放假,生产陷入困难,公司如果一时拿不出钱,进入执行,对小红的补偿可能延迟,对公司也是压力。”于是休庭后,法官分别找到老张和小红。

  法官跟老张算了一笔明白账:“如果判决生效后公司不能及时履行,不仅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这些后续成本,都是实实在在的。”接着,法官找到小红,诚恳地分析道:“你当初主动出具承诺书,放弃参保机会,现在又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公司在情理上接受不了,你们双方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你们各让一步,也能让事情有个了结。”

  几次沟通下来,老张的态度逐渐转变:“法官,您分析得在理。小红当初写承诺书,我们管理上也有责任,没有及时纠正。该承担的责任,我们认。”小红也主动表示:“我理解公司现在不容易,愿意在补偿金额上做些让步。”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当天一次性向小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马上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有硬度,司法也要有温度。”承办法官在回顾这起案件时说,“我们的工作,不只是判定输赢,更要解开当事人心里的‘疙瘩’,在法律框架内,为双方找到一个既能明晰是非、又能实际解决问题的出口。这起案子,既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法定义务没有‘商量余地’,也通过调解,让劳动者权益及时兑现,让陷入困境的企业有了喘息之机,这或许就是‘如我在诉’想追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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