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法官当庭化解产后修复服务纠纷
2020年7月,原告王某向被告高某支付6000元购买产后修复服务。后王某认为高某未依约提供完整服务,要求高某退还未提供服务的对应款项3000元及支付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700元。高某承认部分服务项目未完成,但辩称未完成项目价值为500至600元。因双方对剩余未完成项目价值争议较大,首次开庭调解未果。
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认为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且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具有较好的调解基础。法官一方面肯定原告维权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引导其理解,索赔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证明未完成项目的价值)。同时,法官向被告详细释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目前,被告已不再经营该服务项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的要求于法有据。
在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法官趁热打铁,提出折中方案: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剩余服务费16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该数额既平衡了双方预期,也符合案件实际情理。原、被告均当场同意,被告于调解当日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纠纷一次性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