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检察院数智赋能行刑反向衔接提质效
被不起诉人翟某因一时贪念,在惠农区先后盗窃3辆自行车,经鉴定涉案价值共计1910元。公安机关以翟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惠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翟某深刻认识自身错误,第一时间将被盗自行车全部归还车主,并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惠农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受理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情节,认定翟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量全案情况,依法对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该案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摒弃传统人工阅卷、逐一筛查模式,应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智能体开展办案工作。该智能体依托海量法律法规数据库、精准案件研判模型,通过关键词提示,自动提取案件核心要素,快速完成违法性认定、处罚依据匹配等关键环节。经智能体辅助精准研判,明确认定翟某的盗窃行为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具有行政违法性,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智能体自动生成《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终结报告》,准确引用法律条款,并提出监督意见,全程仅耗时数分钟,相较于传统办案模式大幅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实现了办案效率与精准度的双重提升。
依托智能体审查结果,惠农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立即启动案件核查工作,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翟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反馈惠农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