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体标准体系治理功能与制度探索
智能体是具备自主感知、记忆、决策、交互与执行能力的智能系统,是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重要形态。智能体的出现重塑了人工智能的能力实现范式,成为通往通用人工智能的核心路径。在技术层面,通用人工智能的核心在于实现通用性与自主性的统一,即人工智能能够在开放环境中以自适应方式集成自身能力并完成复杂任务,智能体为这一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可落地的工程框架。智能体依托技术赋能优势快速向各行业渗透,在产业层面被广泛理解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引擎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智能体自主运行能力的跃升,进一步引发人机关系重构,推动生产力形态与生产关系格局同步演化,人工智能由辅助人类决策的工具,转化为承担感知、分析、决策与执行职能的运作主体。
基于智能体的重大战略价值,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政策予以布局引导。比如,《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提出,2027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过70%,2030年超过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鼓励多模态、智能体、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技术创新,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路径。可见,智能体是我国人工智能战略布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其技术迭代与应用普及将持续深刻赋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然而,人工智能行动能力的获得,还引发了治理逻辑的深层转变。以内容生成为对象的人工智能治理范式,主要关注模型输出的合规与可信。智能体所带来的核心风险来源,则从信息生成层面延伸至任务执行层面,关涉自主决策的边界、行为可追溯性、跨主体协同中的责任分配,以及对外部系统与用户权益的多维度影响。面对这种复合性与动态性并存的风险结构,仅依据硬法规制的治理路径难以及时进行有效回应。应推动构建以标准为牵引、以软硬法协同为基础的智能体治理框架。
标准对智能体敏捷治理的多重作用与重要意义
人工智能尤其是智能体技术的高速迭代和深度嵌入,对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敏捷性和适应性提出了更高挑战。其中人工智能治理在智能体场景下表现得尤为突出,仅依靠立法和监管回应日新月异的智能体技术和不断涌现的智能体产品可能会导致治理框架严重滞后,建议引入以标准为先导的响应迅速、迭代灵活的人工智能治理形式。
技术标准既可以将抽象的伦理原则与法律义务转化为可识别、可操作的技术要求,又可以以相对敏捷的更新频率赋予治理体系动态调适能力。具体而言,标准在智能体治理框架中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标准构成风险防控与安全保障的技术护栏,将原则层面的伦理要求转化为可验证、可测试的技术属性。例如,透明度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基础原则是借助于标准得到细化和落地的。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发布的《自主系统透明度标准》(7001—2021)将透明性界定为可测量、可测试的属性,并作为一项设定规范性要求的标准,依据用户、社会公众与旁观者、安全认证机构及审计师、事故调查者及法律工作者与专家证人五类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为每类主体设定了0级到5级的透明性等级。这使透明这一相对模糊的伦理概念获得了客观评估的依据,从而在自主系统的设计、部署和监管中有利于实现“伦理对齐”。可见,标准具有护栏功能,它既设定底线,又通过提供可观测、可审计的技术化表达将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价值和理念与技术设计和产品实际接续起来。
其二,对于智能体而言,标准的特殊意义还在于为互操作性提供规则基础,从而有利于构建开放多元的智能体运行生态。从技术架构角度看,智能体的功能实现依赖于跨主体、跨应用、跨系统的协同,这就要求其底层接口、数据格式与通信协议等实现标准化。例如,美国人工智能公司安索皮克主导的模型上下文协议,面向智能体与外部工具、数据源的连接;谷歌发起的智能体间通信协议,则面向智能体之间的协作与任务委派。标准化的互联协议,不仅有助于解决技术兼容性问题,还具有制约头部企业通过私有协议锁定用户,从而促进生态多元发展的治理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构建智能体运行的标准,成为开放产业生态的前置制度条件,也在工程层面为多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提供可落实的基础。
其三,标准是衔接监管规则与技术实践的关键载体与实现路径。立法多以框架性要求明确治理目标,具体合规实施路径则依托标准予以细化落地。例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采取“协调标准和合规推定”机制,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联合技术委员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受欧盟委员会委托起草协调标准。若人工智能系统在该标准覆盖的要求或义务范围内,则被推定为满足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相应实质性要求。这一机制使得高位阶的法律义务得以通过技术标准落实到工程实现层面,构成“设计即治理”的制度通道。美国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自愿性共识技术标准甚至已通过成为过失认定的依据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准等方式进入法律领域,形成“自愿性标准法律化”现象。
其四,标准是全球治理协同的重要机制。尽管现阶段各法域人工智能监管的实体立法存在显著差异,技术标准层面的共识态势却在持续加快。国际社会已通过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披露与风险管理机制,推动头部企业形成规范的治理实践,逐步搭建起全球通用的人工智能治理沟通语言。这种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协同模式,一方面,能够通过国际层面的标准互认,有效降低人工智能产业跨境合规的制度成本与摩擦;另一方面,技术标准也逐渐成为各国传递智能治理愿景、博弈产业发展利益的重要载体,其制定权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重要战略资源。
由此可见,在智能体高速迭代背景下,标准远非单纯的产业规范,而是具有工程化通道、敏捷治理载体与国际治理工具的多重功能。
智能体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原则与制度设想
建设智能体标准体系是探索构建兼具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关键。结合近年来国家关于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智能体标准体系的建设应秉持系统思维,遵循以下核心原则:一是统筹布局,系统融通。智能体技术纵向贯通大模型、感知模块、工具调用与底层算力,因此,标准建设也应作整体设计,注重上下贯通和全域适配。在此基础上,应系统整合既有基础规则,避免因分散立项导致标准碎片化和产业链割裂。二是急用先行,前瞻引领。优先夯实术语定义、参考架构、互联协议、安全评测等共性基础标准,为技术发展和安全治理筑牢制度根基。与此同时,面向目标驱动智能体、多智能体协同等前沿业态,预留制度创新空间,促进规范建设与技术演进的同频共振。三是架构内嵌,源头善治。标准建设应践行“治理即设计”理念,以标准化互联协议与全过程审计为抓手,将监管底线要求嵌入智能体代码架构与运行机制,推动治理关口前移,破解事后追溯的被动治理困局。四是开放包容,重点引领。在深度参与智能体国际标准化进程的同时,应积极贡献中国方案,推动跨平台、跨区域、跨法域的接口规范与通信协议互认,为全球智能体治理共识的形成提供制度增量。五是有机衔接,法治引领。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规范众多,智能体标准在各类规范中具有先导性作用。标准与立法之间应保持有机衔接。一方面,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为后续立法积累技术经验,提供规则先导。另一方面,标准制定时亦应前瞻考量未来治理框架走向,确保标准体系与立法框架的衔接与融通。
在落实思路上,应从框架和治理两个层面协同推进。框架层面,应尽快制定标准化指导文件,系统布局关键技术、产品、数据交换、质量评测、安全保障、可信认证等门类,并以接口标准与互联协议为优先方向。治理层面,遵循分级治理思路,根据医疗、交通、媒体、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属性,统筹强制标准与差异化治理模式。此外,还要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反馈,从而协同推动智能体从研发、适配到规模化应用的全链条发展。
总而言之,标准体系建设是智能体治理的关键支撑。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智能体标准体系以夯实发展基础,并将安全防护标准、评估测试工具等纳入智能体分类分级治理框架,对持续健全智能体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要将智能体治理转化为可执行、可验证、可迭代的技术规则,在促进智能体规模化应用与产业创新的同时,为新技术新业态的安全监管和多元协同共治提供稳定的制度接口。
本文为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大国竞争背景下通用人工智能创新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4DTR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基于智能体的重大战略价值,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政策予以布局引导。比如,《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提出,2027年,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过70%,2030年超过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鼓励多模态、智能体、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技术创新,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路径。可见,智能体是我国人工智能战略布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其技术迭代与应用普及将持续深刻赋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然而,人工智能行动能力的获得,还引发了治理逻辑的深层转变。以内容生成为对象的人工智能治理范式,主要关注模型输出的合规与可信。智能体所带来的核心风险来源,则从信息生成层面延伸至任务执行层面,关涉自主决策的边界、行为可追溯性、跨主体协同中的责任分配,以及对外部系统与用户权益的多维度影响。面对这种复合性与动态性并存的风险结构,仅依据硬法规制的治理路径难以及时进行有效回应。应推动构建以标准为牵引、以软硬法协同为基础的智能体治理框架。
标准对智能体敏捷治理的多重作用与重要意义
人工智能尤其是智能体技术的高速迭代和深度嵌入,对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敏捷性和适应性提出了更高挑战。其中人工智能治理在智能体场景下表现得尤为突出,仅依靠立法和监管回应日新月异的智能体技术和不断涌现的智能体产品可能会导致治理框架严重滞后,建议引入以标准为先导的响应迅速、迭代灵活的人工智能治理形式。
技术标准既可以将抽象的伦理原则与法律义务转化为可识别、可操作的技术要求,又可以以相对敏捷的更新频率赋予治理体系动态调适能力。具体而言,标准在智能体治理框架中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标准构成风险防控与安全保障的技术护栏,将原则层面的伦理要求转化为可验证、可测试的技术属性。例如,透明度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基础原则是借助于标准得到细化和落地的。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发布的《自主系统透明度标准》(7001—2021)将透明性界定为可测量、可测试的属性,并作为一项设定规范性要求的标准,依据用户、社会公众与旁观者、安全认证机构及审计师、事故调查者及法律工作者与专家证人五类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为每类主体设定了0级到5级的透明性等级。这使透明这一相对模糊的伦理概念获得了客观评估的依据,从而在自主系统的设计、部署和监管中有利于实现“伦理对齐”。可见,标准具有护栏功能,它既设定底线,又通过提供可观测、可审计的技术化表达将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价值和理念与技术设计和产品实际接续起来。
其二,对于智能体而言,标准的特殊意义还在于为互操作性提供规则基础,从而有利于构建开放多元的智能体运行生态。从技术架构角度看,智能体的功能实现依赖于跨主体、跨应用、跨系统的协同,这就要求其底层接口、数据格式与通信协议等实现标准化。例如,美国人工智能公司安索皮克主导的模型上下文协议,面向智能体与外部工具、数据源的连接;谷歌发起的智能体间通信协议,则面向智能体之间的协作与任务委派。标准化的互联协议,不仅有助于解决技术兼容性问题,还具有制约头部企业通过私有协议锁定用户,从而促进生态多元发展的治理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构建智能体运行的标准,成为开放产业生态的前置制度条件,也在工程层面为多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提供可落实的基础。
其三,标准是衔接监管规则与技术实践的关键载体与实现路径。立法多以框架性要求明确治理目标,具体合规实施路径则依托标准予以细化落地。例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采取“协调标准和合规推定”机制,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联合技术委员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受欧盟委员会委托起草协调标准。若人工智能系统在该标准覆盖的要求或义务范围内,则被推定为满足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相应实质性要求。这一机制使得高位阶的法律义务得以通过技术标准落实到工程实现层面,构成“设计即治理”的制度通道。美国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自愿性共识技术标准甚至已通过成为过失认定的依据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准等方式进入法律领域,形成“自愿性标准法律化”现象。
其四,标准是全球治理协同的重要机制。尽管现阶段各法域人工智能监管的实体立法存在显著差异,技术标准层面的共识态势却在持续加快。国际社会已通过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披露与风险管理机制,推动头部企业形成规范的治理实践,逐步搭建起全球通用的人工智能治理沟通语言。这种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协同模式,一方面,能够通过国际层面的标准互认,有效降低人工智能产业跨境合规的制度成本与摩擦;另一方面,技术标准也逐渐成为各国传递智能治理愿景、博弈产业发展利益的重要载体,其制定权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重要战略资源。
由此可见,在智能体高速迭代背景下,标准远非单纯的产业规范,而是具有工程化通道、敏捷治理载体与国际治理工具的多重功能。
智能体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原则与制度设想
建设智能体标准体系是探索构建兼具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的关键。结合近年来国家关于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智能体标准体系的建设应秉持系统思维,遵循以下核心原则:一是统筹布局,系统融通。智能体技术纵向贯通大模型、感知模块、工具调用与底层算力,因此,标准建设也应作整体设计,注重上下贯通和全域适配。在此基础上,应系统整合既有基础规则,避免因分散立项导致标准碎片化和产业链割裂。二是急用先行,前瞻引领。优先夯实术语定义、参考架构、互联协议、安全评测等共性基础标准,为技术发展和安全治理筑牢制度根基。与此同时,面向目标驱动智能体、多智能体协同等前沿业态,预留制度创新空间,促进规范建设与技术演进的同频共振。三是架构内嵌,源头善治。标准建设应践行“治理即设计”理念,以标准化互联协议与全过程审计为抓手,将监管底线要求嵌入智能体代码架构与运行机制,推动治理关口前移,破解事后追溯的被动治理困局。四是开放包容,重点引领。在深度参与智能体国际标准化进程的同时,应积极贡献中国方案,推动跨平台、跨区域、跨法域的接口规范与通信协议互认,为全球智能体治理共识的形成提供制度增量。五是有机衔接,法治引领。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规范众多,智能体标准在各类规范中具有先导性作用。标准与立法之间应保持有机衔接。一方面,强制性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为后续立法积累技术经验,提供规则先导。另一方面,标准制定时亦应前瞻考量未来治理框架走向,确保标准体系与立法框架的衔接与融通。
在落实思路上,应从框架和治理两个层面协同推进。框架层面,应尽快制定标准化指导文件,系统布局关键技术、产品、数据交换、质量评测、安全保障、可信认证等门类,并以接口标准与互联协议为优先方向。治理层面,遵循分级治理思路,根据医疗、交通、媒体、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属性,统筹强制标准与差异化治理模式。此外,还要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反馈,从而协同推动智能体从研发、适配到规模化应用的全链条发展。
总而言之,标准体系建设是智能体治理的关键支撑。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智能体标准体系以夯实发展基础,并将安全防护标准、评估测试工具等纳入智能体分类分级治理框架,对持续健全智能体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要将智能体治理转化为可执行、可验证、可迭代的技术规则,在促进智能体规模化应用与产业创新的同时,为新技术新业态的安全监管和多元协同共治提供稳定的制度接口。
本文为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大国竞争背景下通用人工智能创新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4DTR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