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未备注 法院辨明借款投资款

2026-08-17 16:15:57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勇 □余涛)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纠纷案,对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转账是借款还是投资款进行了认定。

  据悉,刘某和吴某是朋友关系,2024年6月,刘某主动找到吴某,委托吴某帮其投资理财,吴某向刘某表明投资有风险,自身只收取投资回款后的手续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刘某表示认可。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刘某通过微信陆续向吴某转账10万余元,最终投资亏损3万余元,吴某通过微信转账回款给刘某7万余元。期间,刘某出于资金周转需求,找吴某借款1万元救急,吴某通过微信将1万元转给刘某。事后吴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催要这笔欠款,刘某均表示有钱之后一定还。

  经多次催促未果后,吴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一万元借款及利息。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吴某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刘某则抗辩称吴某转账的1万元属于投资回款,应当在投资账目内抵扣,不属于借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双方无书面借款合同,但基于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明吴某交付了1万元借款,吴某通过微信多次催促刘某还款,刘某也多次承诺还款,所以可以认定双方的借款关系成立,该笔借款是和投资款相区分开来的。一审法院判定刘某应当向吴某偿还1万元借款及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刘某没有提交新证据,亦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1万元借款属于投资回款。二审法院认为款项性质判断应当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结合聊天记录、交易语境综合判断。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刘某单方面主张款项抵扣、混淆投资与借款法律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故依法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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