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体授权之争是流量入口与市场壁垒的博弈

2026-09-16 18:06:13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庄德通)随着AI智能体从内容生成工具加速转向跨应用执行终端,授权边界的争议早已超出单纯的隐私安全范畴,延伸至市场竞争格局与产业发展路径的深层博弈。

  近日,在“智能体授权规则与用户权益保障”专题研讨会上,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梁伟亮从民法与竞争法的双重视角切入分析指出,智能体授权规则的构建,本质上是在用户权益、平台利益与技术创新三者之间寻找法治平衡点,它不仅是关乎隐私保护的安全命题,更是涉及市场交易成本与竞争结构的产业命题。

  9月14日,搭载豆包手机助手消费者版的努比亚NaviX Ultra正式发布,同步推出屏幕自动化操作声明协议(SAEP),启动为期30天的规则公示期,向全行业开放第三方应用的边界声明渠道。在梁伟亮看来,这类产品落地与行业规则探索同步推进的实践,恰恰印证了智能体产业“实践先行、规则跟跑”的发展特征,也让授权规则的讨论不再停留在纯理论层面,而是有了真实的产业参照。

  基于对技术演进与市场规律的长期观察,梁伟亮提出构建智能体授权制度规则的两大核心立足点:第一,必须以用户为中心搭建整个规则体系,用户的自主决定权是全部授权逻辑的源头;第二,技术创新应当具备市场兼容性,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应当有利于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而不是固化既有格局。

  “不管是此前推出的豆包手机相关产品,还是其他厂商推出的AI手机,对于新业态发展,我们要保有支持创新发展的包容审慎态度,市场竞争也要有利于新技术发展,所以我认为在制度供给上要给新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予以适度倾斜。”梁伟亮表示,规则的天平如果过度向既有平台倾斜,很容易把技术创新扼杀在萌芽阶段。

  针对近期行业热议的“单一授权”与“双重授权”之争,梁伟亮态度十分鲜明。他从民法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指出,智能体接受用户指示完成登录、检索、比价、交易等操作,本质上是用户将自身的行为能力通过技术工具进行延伸,授权链条的核心始终是用户真实意思表示的持续性与有效性。“简而言之,智能体的行为就是用户意志的代理执行,只要用户授权真实有效,在法律上就具备完整的正当性。主张需进行双重授权的观点主要以隐私保护和用户安全为由,这种主张在法理逻辑上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梁伟亮进一步阐释,从法律效果上看,单一授权模式下,用户对自身行为拥有完整的决定权,是整个代理行为的权利基础与责任归属主体;平台的规则权限主要限定在系统安全防护与服务边界划定层面,并不享有对用户合法操作的二次审批权。这种架构下,只要智能体严格在用户授权范围内行事、平台切实履行好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大规模隐私泄露与安全失控的风险”并不必然会发生。

  在其看来,双重授权的核心问题从来不是“多一次授权”这么简单,其背后潜藏的是超级平台对新型流量入口的控制权争夺。他以近期美国作出判决的亚马逊诉Perplexity AI案为例指出,类似亚马逊这样的超级平台,正是试图通过双重授权的规则设定,以用户隐私保护与系统安全为名义,将本属自身安保义务的安全审查,转化为针对新兴技术主体的交易成本与市场准入壁垒。一旦双重授权成为普遍规则,平台就实际掌握了对新入口的筛选权与否决权,哪些智能体能接入、哪些功能能上线,最终都由平台说了算。

  从竞争法的视角审视,这种规则设定的传导效应十分明显:当所有新兴智能体都必须逐一向平台申请授权、接受审批,不仅整个行业的交易成本会被大幅抬高,更会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封锁——既有平台可以借授权之名,将具有竞争潜力的新技术挡在自身生态之外,最终固化自身的流量垄断地位。这恰恰与“保护创新、促进竞争”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梁伟亮最后强调,构建智能体授权规则,应当守住“用户授权为核心、安全边界为底线、创新发展为导向”的基本框架,以单一授权为普遍原则,仅在法定特殊情形下设置例外。同时鼓励行业通过SAEP协议这类自律机制先行探索,在实践中逐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最终实现用户权益保障、平台合理诉求与产业创新发展的三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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