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义务呢
一、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义务呢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主要包括:
1.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4.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主要有:
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 接受业主的监督。
4. 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参与。这是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基础要求,确保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其次,要有明确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这些文件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运作方式、决策程序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再者,需有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具体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宜,包括确定选举办法、候选人资格等。
另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具备合法有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在满足上述条件后,筹备组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利,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序运行。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成立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条件方面:
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首批物业交付满两年,且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程序如下:
由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需注意,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应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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