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如何分配家产
一、男女双方离婚如何分配家产
男女双方离婚时家产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仍归一方所有。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可自行协商如何分配,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抚养子女一方可能在财产分配上适当多分;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此外,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孩子归谁最吃亏
不存在离婚时孩子归谁“最吃亏”的说法。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遵循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是孩子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基于幼儿对母亲生理和情感上的依赖。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是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包括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陪伴孩子的时间、个人品德等。例如,一方有稳定收入、良好居住条件且能给予孩子充分陪伴和教育引导,会更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三是孩子的生活现状。比如孩子长期跟随一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更大。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并非“吃亏”或“占便宜”的简单判定,而是为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让其在适宜环境中生活发展。
三、离婚诉讼状要交到什么地方
离婚诉讼状通常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一般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包括离婚)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要先准确判断管辖法院,再将离婚诉讼状及时提交至相应法院,以顺利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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