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定罪涉及多方面要素。
从主体来看,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罪。
在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情形。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从数额及情节标准而言,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此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可能被定罪。例如,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虚开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且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等。
法院在定罪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二是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重要的税收征管作用,虚开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管理秩序。
三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或者破坏税收征管秩序,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是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虚开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是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虚开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后果,仍积极实施该行为。
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才能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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