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签了能随时走吗
一、试用期合同签了能随时走吗
试用期合同签了,通常不能随时走。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有合理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避免因员工突然离职影响正常业务开展。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若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就擅自离职,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可能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等。
所以,试用期签合同后不能随意随时走,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和合同期限怎么规定
试用期和合同期限规定如下: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限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确定具体试用期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例如签订一年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两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期限很长,试用期也被限制在六个月以内。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此类合同由于其工作性质和期限特点,不适合约定试用期。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多次约定试用期来损害劳动者权益。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三、试用期和转正是两份合同吗
试用期和转正并非一定对应两份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通常企业与劳动者仅签订一份包含试用期和转正后内容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时长、转正条件、工资待遇等相关条款。这样一份合同就能明确双方在试用期和正式工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不过,也存在企业先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但这种做法不规范且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会被认定为正式劳动合同,企业无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所以,试用期和转正不必然是两份合同,一份包含相关条款的劳动合同更为常见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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