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银行卡遭隔空盗刷 江西萍乡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2016年8月10日,廖某林向某银行营业所申请并办理了案涉银行卡。2023年7月11日,廖某林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在省外注册了数字人民币App账户。同日,案涉银行卡账户在廖某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绑定至数字钱包账户。随后,自2023年7月19日23时53分10秒开始至2023年7月21日00时18分42秒止,案涉银行卡账户44995元资金分18笔被盗刷转出支取数笔。2023年7 月24日,廖某林发现存款异常后,立刻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廖某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营业所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18笔转账交易为网络盗刷交易,非廖某林本人操作或授权;案涉数字钱包被他人以廖某林身份信息注册设立,说明廖某林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案涉银行卡被盗刷后,亦未能及时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持卡人本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