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无证卖烟两人获刑
据悉,2024年3月,被告人王某租用他人饭店一楼空间作为店铺对外经营便利店。同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找到王某表明有意向经营便利店,双方经协商由徐某某先期支付20万元入股,以各占股50%的方式共同经营。
之后,王某与徐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便利店对外零售卷烟。其间,王某负责提供商户收款码收取日常经营款项、对外联系批发商购货,徐某某负责驻店参与经营。案发期间,王某、徐某某对外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106.5391万元。
今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侦查人员对徐某某的租住地及便利店进行搜查,从现场查获的香烟均予以扣押。经萍乡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查获的香烟价值145907.9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抽样鉴定59个样品,其中12个样品系假冒注册商品且伪劣卷烟。今年4月15日,办案民警通过研判将王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立功、犯罪未遂、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参考二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二人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